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全省法院启动1+4专项行动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2-04-01 17:34:56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夏高琴 葛爱峰 南京报道
3月31日,《华夏时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积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法院系统进一步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启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
江苏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表示:“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执行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以专项行动为抓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我省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司法职能为营商环境建设作保障
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为牵引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成为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内容。在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营商环境评价专家、资深合伙人孙连才看来:“长期稳定、持续、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是经济发展等基础,也是营商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
近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其中进一步强调要“规范失信约束和失信行为认定”“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要求。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
事实上,近年来江苏全省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认真履行审判执行职能,从四个方面为江苏省社会诚信建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一是依法制裁失信、鼓励诚信,促进大量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二是推动江苏率先建立省级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三是大力推进“执行转破产”,推动市场主体彻底退出市场;四是探索失信企业信用修复。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信息,2021年全省各级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23.39万条,促进大量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删除失信信息12.02万条。此外,2021年还将4006家企业“执行转破产”,成为企业破产案件的主要来源,一批失信企业彻底退出市场。
“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基本民生,提升民生福祉等均有着重要意义。不过,对于目前的营商环境,我理解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大量的基层政府部门,他们的工作权限标准程度不够,且没有数字化平台赋能。”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鹏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在他看来更为标准、细致化的政策条例以及信息化的手段,能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1+4专项行动应需而生
事实上,江苏法院在法治化在实操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短板。据江苏省高院介绍,一些有履行能力但逃避、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虽然被纳入失信名单,但未受到应有的惩戒,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威慑作用有待充分发挥。另外一些失信企业沉积在执行程序无法彻底退出,同时大量符合退出失信名单条件的僵尸企业需要集中清理。据了解,一些企业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已注销工商登记或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停产停业、无人管理,但未及时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造成失信企业的统计数据远大于实际数量。
为推动解决上述问题,江苏高院启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
3月30日,江苏高院组织召开1+4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并下发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1+4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是:以企业信用修复“暖企”行动为牵引,以市场主体出清“助企”行动、善意文明执行“护企”行动、推进政务诚信“惠企”行动、执行信访突出问题攻坚化解“安企”行动为支撑,坚持公正高效规范文明执行,综合运用信用修复、教育督促、“执行转破产”、失信约束等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对失信企业进行专项治理,推动江苏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社会信用总体水平持续提升。
其中,企业信用修复“暖企”行动是1+4专项行动中的“1”,也是整个专项行动的重心。据江苏高院介绍,在“暖企”行动中,全省法院将对注册地在江苏且被江苏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42000多家企业进行全面专项治理。记者注意到,在该项治理中,法院并非“单打独斗”,将在地方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信用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的协助下,协同做好企业基本情况和履行能力调查、进行信用修复、健全长效机制等工作。同时依靠信息技术,开发、推广诸如应用“执转破”信息化管理系统、物联网监管系统等,提高执行效率。
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将确定“退出”“指导”“约束”三类清单。对退出清单中的企业,依法撤销或删除失信信息。符合破产条件的,通过“执行转破产”、政府公益清算等途径使其退出市场后删除失信信息;对指导清单中的企业,指导其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促成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删除失信信息;对依然抗拒、逃避、规避执行的企业,列入约束清单,继续依法采取纳失措施。
江苏高院执行局局长朱嵘表示:“1+4专项行动中强调要坚持鼓励诚信与惩戒失信并重,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并不意味着弱化信用惩戒,相反要更加严厉制裁失信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主动履行,减少违法、失信行为。”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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