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标签

首页证券正文

ST东碳重组幕后疑云 涉嫌违法被动陷入僵局

作者:舟子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12 21:44:53

摘要:ST东碳重组幕后疑云 涉嫌违法被动陷入僵局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舟 子 北京报道

   从3月3日政协会议开幕以来,几乎所有的焦点都瞄向了全国两会。3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参加政协工商联界别联组会议时表示,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和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因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民营企业已经占到上市企业的93%、拟上市企业的90%。
    事实上,不仅是民营企业,即便是那些已经国字头的公司,并购重组也从来都是最富吸引力的,在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中心发布的“2009年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报告”中,2009年共有582家上市公司发生1012次重组行为,远远超出了 2008年488家公司发生的888次重组。
    显然,借助重组实现企业的转型与发展似乎成了这些公司达成的一个共识,但现实的情况却是,很多企业在重组的过程中却往往遇到预想不到的问题。
    被媒体誉为“2009年最让人看不懂的重组”——ST东碳,便在经历了大股东和国资委掐架、重组协议谈崩、并购方案获得内部通过、公司即将更名等诸多事件后,依然没有实质性进展,直至 3月1日ST东碳接到证监会成都稽查局立案调查通知书后,公司股票便开始了逆市下跌,截至3月,公司股价从3月1日的12.71元/股已经下跌接近20%。
一份埋下隐患的三方协议
    作为中国电碳企业的上市第一股,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1988年7月由自贡市东新电碳厂股改而来,1995年正式登陆A股。2003年,民营企业四川香凤入主东新电碳,握有28.58%的股份,此后便一直作为东新电碳的大股东。
    而ST东碳重组的故事,便始于大股东四川香凤希望转让上市公司这个壳资源。由于始终无法依靠上市公司的魔力实现整体盈利,以至于被戴上了“ST”的帽子,于是大股东香凤于2009年3月25日与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湘晖股份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签下了一份《合作协议书》。
    内容主要确认了紫薇地产以发行股份认购资产的模式重组ST东碳,并取得东新电碳的控股权。而乙方湘晖股份则作为紫薇地产一致行动人,对其经济行为进行担保。
    更为重要的是,这份协议实际上还包含了一份“托管协议”和“授权书”:即湘晖股份向四川香凤支付让渡控股权补偿费人民币3000万元,而香凤企业则应在收到让渡控股权补偿费后,应出具合法的授权文件同意将其所持ST东碳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董事会表决权、目标公司经营权等”托管给重组方。
    记者注意到,由于四川香凤在协议履行后已经实际将ST东碳的控制权托管给了重组方,因此为了确保重组的顺利进行,协议中还就重组方的下一步工作进行了约定。包括:积极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维持ST东碳的上市公司地位;紫薇地产以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认购ST东碳新增发行的股份;紫薇地产同意承担并履行东新电碳控股股东义务,将在资金、人员、业务等方面确保东新电碳的平稳运行;紫薇地产对重组ST东碳的资产总价值、净资产以及重组后3年内的净利润作出承诺以及湘晖股份按本协议约定向四川香凤支付控股权让渡费。
    随后在这份三方重组协议签署后的一个月,也就是2009年4月7日,湖南湘晖按照约定向四川香凤支付了3000万元,取得了公司控制权,但是已经让渡控制权的事实却直到2009年10月公司披露重大重组方案时方才予以披露,也就为日后爆发激烈争议埋下了隐患。 
    对此,智维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ST东碳的这份三方协议,采用的实际上是一种“控制权托管”的方法来处理上市公司重组中出现的控制权问题。“而实际上,对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而言,这种控制权托管模式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该人士表示,因为在这种托管模式中,由于被托管方股权没有过户,所以造成实际的股东主体并没有变更,因此托管双方在权利及义务上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而且,股权托管期间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也容易引发无监督、无制约的公司治理法律风险,极容易造成“受托人作恶,委托人收场”的局面。
    与此同时,“控制权托管”还面临着非常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是ST东碳2009年3月份签署、4月份履行的协议,却直到10月份产生争端时才扭扭捏捏地予以披露,显然存在着重大的重组信息披露违规嫌疑。
股价异动 上演“过山车”行情
     实际上,拿到了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重组方很快就开始改变整个游戏的规则,2009年10月19日,公司发布重组公告称,2009年10月16日股东大会已经通过了关于ST东碳的重组预案,具体为:ST东碳拟以9.73元/股非公开发行约1.5亿股,拟购入资产为紫薇地产持有的新西部公司100%的股权、龙腾地产100%的股权、陕西格瑞达100%的股权、紫薇投资100%的股权、西安东花园90.91%的股权、ST重实3.36%的股权及湘晖股份、华鸿财信、瑞庆科技和正阳富时持有的湘晖置业100%的股权。
    而这份重组预案显然与2009年3月份签订的三方重组协议大相径庭。随后,同年12月11日,ST东碳又在公告中称,大股东四川香凤于2009年8月27日向重组方提出解除托管,直到12月7日重组方代表才回函,表示同意终止同重组方湖南湘晖、紫薇地产终止《公司股东表决权托管协议》和《授权委托协议书》。
    此举也使得12月11日、14日、1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ST东碳股价异常波动,触及了跌幅限制。于是,ST东碳在2009年12月21日发布了关于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公告,也彻底揭开了重组各方的矛盾,因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对于重组方西安紫薇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与《合作协议》不符的重组预案表示了强烈反对。
    而反对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个重组方案,已经彻底将四川香凤踢出了局外,完全改变了原合作协议中预期的重组后紫薇地产为第一大股东,四川香凤为第二大股东,现有其他股东排名顺次后移一位的持股比例顺序,相反利用额外增加的湘晖系多位股东,稀释了整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使得四川香凤这个原来的大股东原有的出让股权获利大大摊薄,也再无力继续于重组后的上市公司中占据一个有利的位置。
    此时,由于大股东四川香凤的强烈反对,旧的协议也已经解除,ST东碳的重组就此陷入僵局,2010年3月1日,监管层也开始了对这家重组公司的调查,因为从重组发生伊始,公司股价就频繁在二级市场上上演过山车的行情。
    早在重组方案公布前的两个半月中,ST东碳股价便大涨80%,数据显示,2009年3月20日,ST东碳股价还仅为4.71元/股,随后3个交易日连续涨停,此后更是一路上涨至12元附近。到了2009年12月份,ST东碳一系列重组纷争被公告出来,股价又展开了一轮急剧的下跌,连续触及涨跌幅限制。
    上述智维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2009年3月份签订的那份有严重法律瑕疵的控制权托管重组协议正是这出重组闹剧上演的主要原因,可以说,这样的闹剧让本来严肃的上市公司经营以及运行犹如儿戏,极大地损害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内部决策机关的法律独立性,给上市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同时,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控制权反复拉扯的过程中,二级市场的ST东碳股价随之剧烈震荡,而ST东碳的各种内部纷争信息披露又总是慢于二级市场的震荡,上市公司自身由此也面临着信息披露不及时,甚至是不正当操纵市场的违规指控。
归属不明的股权
    正所谓福无双至,祸不单行,正当四川香凤拿回了控制权,准备绝地反击之际,自贡市国资委此时加入了战局。
    2009年12月25日,一份诉状由自贡市仲裁会送达四川香凤,诉状称自贡国资委要求解除与四川香凤在1999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贡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自贡市国资委与林凤实业、新凤凰投资、四川香凤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国资委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271.4028万股。2009年12月28日,自贡市法院执行局即派人到四川香凤送达对其持有的ST东碳股权查封令,四川香凤的股权被冻结,刚刚拿回来的控制权再度成疑。
    国资委的杀出,使得ST东碳当年国有股转让的旧事再度跃然纸上:1999年12月11日,持有ST东碳28.58%股权的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实现股改,与中兆实业签订《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转让协议》,以3352万元将持有的国有股股权转让给中兆实业。但当时间来到2003年3月7日时,ST东碳的股份转让得到财政部批复同意时,中兆实业原控制人赵心利被卷入官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已经在2001年变更为张涌旗下的成都林凤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是,自贡市政府只能再度与张涌确认了《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内容,2003年7月2日,ST东碳发布公告称,成都林凤增持中兆实业股权至95%,中兆实业职工持股会持有剩余5%的股份。至此,成都林凤接管中兆实业,并将其更名为四川香凤,并以此控股ST东碳。
    由于与四川香凤的股权转让,对于自贡市政府来说是被动地选择了一个新的接盘者,出于对新谈判对手的不放心,自贡市政府在最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又提出了一些补充条款,这一次自贡国资委对于四川香凤的诉讼相信就来源于这些条款,而具体是因为哪些条款发生了争议导致四川香凤的股份被冻结,截至目前并没有得到披露。
    无论如何,国资委的介入已经让本已十分复杂的ST东碳重组又扯上了一条与国有资产处置问题相关的法律线索,而各方依然在等待监管机构对ST东碳的调查结果,围绕着ST东碳究竟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资本故事,似乎已经离真相大白的日子不远了。
    北京智维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在这其中就有重组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资产、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未解决的重大资产、股权纠纷问题。“而ST东碳的重组一开始就存在着大股东四川香凤与自贡市国资委的股权纷争问题,根本不应该展开重组。”
    同时,从ST东碳已经披露出来的信息看,涉及的控制权托管、重组信息披露、股份权属不清楚等诸多的法律问题,都导致了重组过程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再加上二级市场股价的异动,可以说已经给上市公司自身,以及中小股东造成了实际的损失。“无论最终结局如何,ST东碳已经失去了基本的市场诚信。”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