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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千万保险代理人新规出台:准入退出管理升级 首提独立个人代理人

作者:吴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11-24 13:40:25

摘要:“新规将一改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楚、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的弊病,利于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道。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经历2018年7月、2020年4月两次征求意见后,事关1200万保险从业人员、众多代理机构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下称“新规”)终于在2020年11月23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本报记者了解,虽然《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关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此次新规将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新规将一改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楚、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的弊病,利于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道。

专业代理机构最低资本金提高至2000万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牵一发动全身,《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

而除了基础制度,其配套制度也正在加紧制定之中,例如即将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保险销售指引》、《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等等。

那么,此次新规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变化?据本报记者梳理,针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新规除了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分支机构管控外,还着重理顺了后置审批流程,即先照后证的审批流程,更重要的是提升了最低注册资本,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调整为2000万元。

针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新规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同时,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设置相应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新规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将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另外,新规还要求,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均不得另行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此前,银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发布时曾表示:“之所以从严规定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是因为前期,在监管实践中,保险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些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通过虚列费用、虚构业务等方式,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为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套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设置 首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

本报记者注意到,新规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取消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均为3年有效期的设置。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就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数量达到1200万人,新规的发布事关其中的每一位。新规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此次新规提出了代理机构应规避的“四类人”,例如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规还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并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同时,新规强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尽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控风险、治理乱象,扎紧制度笼子,维护平稳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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