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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月12起P2P平台案件通报进展 上海口袋理财实控人虞凌云被判18年

作者:胡金华 赵奕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11-03 10:39:12

摘要:目前,已经有不少平台被刑事立案,既有获得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也有已经在资本市场上市的,比如爱钱进、微贷网、积木盒子、团贷网等平台。据《华夏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近一个月来,由官方通报的P2P平台案件进展共12起,其中已判决3起,分别为祺天优贷、元泰金服和玖玖金融。

近一个月12起P2P平台案件通报进展 上海口袋理财实控人虞凌云被判18年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胡金华 见习记者 赵奕 上海报道

自2015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启动至今,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在宏观层面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网贷机构数量、借贷规模、参与人数显均著下降。与此同时,众多P2P网贷平台相关不法分子也将接受法律的审判。

10月30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姜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虞凌云等人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件,共79名被告人获刑,其中42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首要分子虞凌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万元;其余7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目前,非法讨债等涉黑问题,已经发展成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借款人在逾期后遭遇到的非法讨债、暴力讨债等行为,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常的保护,究其原因,大部分是因为P2P网贷平台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信息不明确而导致的,非法讨债的行为本身就是在挑战我国法律的权威。”上海一位金融领域资深律师戴淑丹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口袋理财实控人“涉黑”

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虞凌云在被告人庄铭提议下,纠集被告人庄铭、邱鹏等人共同研发“极速钱包”现金贷APP,利用信息技术设定特定放款对象、固定短期、小额借款金额,虚设中介服务主体,假借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之名骗取借款人高额“砍头息”,借款到期后要求借款人按照协议借款金额偿还借款、支付逾期费。

在运营“极速钱包”现金贷过程中,虞凌云等人以“低息、无担保、无抵押、放款快”内容为诱饵,引诱借款人借款,实则在APP注册过程中,通过设置程序非法获取借款人通讯录及通话记录等,上传至后台服务器,用于风控和逾期后催收。

此外,为蒙蔽群众、逃避打击,虞凌云安排林明亮注册空壳公司作为APP主体,通过存管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多个账户,用于资金结算。期间,虞凌云还组织成立催收公司,采取电话辱骂、言语威胁、短信轰炸及发送PS淫秽和灵堂侮辱性图片等“软暴力”手段强行催收债务。

法院认为,在较长时间内,虞凌云等人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近35亿元,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华夏时报》记者梳理发现,虞凌云为上海P2P平台口袋理财实控人。2019年12月5日,口袋理财发布停止运营公告,称截至12月5日,平台已完成所有项目本金及利息的兑付工作。随着兑付工作的完成,2019年12月25日口袋理财已停止运营。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P2P平台分为资产端和资金端。资金端方面,出现大规模项目造假、资金池等具有主观故意情形的;资产端方面,出现具有黑恶势力特征的、具有“套路贷”性质的会被依法处理。平台完成兑付,说明在资金端方面没有出现涉众问题,但口袋理财的案子问题出在资产端,(涉黑)是被判刑的原因。

“从事非法讨债、高利放贷等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各级公安机关对这类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犯罪,将坚决、彻底予以铲除。公安部将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派出专家组实地督导办案,但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配合。”上海市公安局互联网金融案件相关负责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数千家平台面临法律风险

网贷行业的清退已见成效,全国在运营的P2P数量从6月底的29家到目前仅剩6家,但仍有数千家不能刚性兑付出借人资金的P2P平台面临被司法机关刑事追责的法律风险。

目前,已经有不少平台被刑事立案,既有获得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也有已经在资本市场上市的,比如爱钱进、微贷网、积木盒子、团贷网等平台。据《华夏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近一个月来,由官方通报的P2P平台案件进展共12起,其中已判决3起,分别为祺天优贷、元泰金服和玖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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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平台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副教授田国兴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P2P平台实控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大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践中,P2P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多是利用或伪造P2P平台,脱离其中介性质,通过公开向社会宣传投资信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并将融得的资金用于自身或关联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其实质是非法集资行为,构成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钱财的行为,此类行为对于P2P平台发生的比较少。“

田国兴强调,平台实控人属于在此类案子中起着领导和决策的作用,是打击金融犯罪的目标。至于其他人员,通常情况下,高层管理人员会被认定为主犯,而中层管理人员会被认证为从犯;对于普通的业务人员往往都是刚刚毕业的学生,涉世不深,迫于生计为了得到较高的提成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宣传,这类普通业务人员可以本着教育和挽救的原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也要按照具体的情况来看。如果业务员业绩突出,所涉及的资金和人员都比较巨大的话,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对此,戴淑丹也表示,P2P网贷平台往往资金体量庞大,员工众多,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动辄几万。不论是良性清退未爆雷平台还是司法处置已经涉案的平台,都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利用平台自身、平台出借人、第三方公司、政府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集合力量,有针对性地处置不同种类的逃废债务问题,最大程度挽回出借人损失。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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