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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羊案股权争夺战:一场马拉松庭审,十年豪门恩怨

作者:吕方锐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12-07 19:35:07

摘要:许荣华称自己是在被胁迫状态下签订的协议。牧羊集团和参与协调的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均表示,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对许荣华进行胁迫。

牧羊案股权争夺战:一场马拉松庭审,十年豪门恩怨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吕方锐 陈锋 南京报道

12月6日上午9点,阴雨数天的南京依旧寒冷,江苏省高院外的道路湿滑,聚集了众多前来旁听案件的媒体。备受关注的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牧羊集团”)股权争夺案二审在这里开庭。

事件追溯到2008年,牧羊集团股东之一的许荣华因被举报商标侵权被抓。在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的调解下,许荣华在看守所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陈家荣,后陈家荣将股权转让给范天铭。被释放后,许荣华起诉牧羊集团陈家荣、第三人范天铭,要求返还股份。2018年8月31日案件宣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荣华胜诉,陈家荣、范天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返还给许荣华。陈家荣、范天铭上诉,江苏省高院受理案件二审。

10年股权纠纷闹上法庭后,同样是一场消耗战。11月21日江苏省高院曾召开了耗时9个小时的庭前会议。12月6日二审,上午9点15分法院开庭,晚间10点40分左右休庭,各方当庭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调解。合议庭将在休庭后进行评议,评议后择日宣判。当天开庭时间约12个小时。

激烈的马拉松庭审

该案件中,转让协议是否合法的关键,以及案件最大争议之一是,许荣华在看守所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有没有受到胁迫。许荣华称自己是在被胁迫状态下签订的协议。牧羊集团和参与协调的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均表示,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对许荣华进行胁迫。但法院一审认为,该协议系许荣华受胁迫所签。

另外,案件广受关注的原因之一是,双方都声称案件遭到公权力干预:许荣华认为王亚民身为检察长参与协调是公权力干预;牧羊集团方面认为江苏高院指令牧羊案全部移送到南京法院审理,是原高院院长许前飞干预的结果,但双方都未能拿出能被法院采信的有力证据。

开庭伊始,牧羊集团(陈家荣、范天铭)一方就围绕江苏高院指令牧羊案全部移送到南京法院审理一事,以许前飞干预案件为由,申请江苏高院整体回避该案,遭到驳回。

牧羊集团方面认为,一审判决中存在多处事实认定错误。其表示,为确定许荣华是否曾受胁迫,以及江苏高院原院长许前飞是否曾干预本案,要求王亚民参加本案诉讼,并调取许前飞的笔录等材料。两项请求均未被采纳。

质证过程中,牧羊集团方面提出,王亚民自述材料和一审判决存在事实出入,一审认定许荣华受胁迫存疑。此前牧羊集团方面曾提出陈家荣为工会代持许荣华转让的股权,许荣华一方对此说法提出质疑,认为对方证据不成立,代持是为陈家荣占有股权脱罪。

当天下午,审判员针对案件细节和争议焦点对双方进行询问,晚间双方展开辩论。双方争议焦点仍胶着在许荣华在看守所转让股权是否受到胁迫。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都提交了王亚民的相关证词,却各自意图证明截然相反的观点——许荣华以此证明受到了公权力胁迫,牧羊集团方面(陈家荣、范天铭)以此证明许荣华未受胁迫。王亚民证词显示,王亚民协调过程中并没有辱骂、殴打和疲劳审讯等情节。许荣华更多强调其自身的心理压力。

许荣华方面以许荣华2008年和2016年两度被警方控制等情节为依据,说明许荣华受到公权力影响转让股权。牧羊集团方面提出许荣华在外创办企业侵犯牧羊集团利益,证明转让股权的正当性。案件争议根源在于,许荣华方面并没有提交许荣华受到胁迫的直接证据,牧羊集团方面也难以证明许荣华未受胁迫。

王亚民在调查笔录中称,公安机关请求先批捕许荣华再取保候审,王亚民表示反对。牧羊集团认为许前飞干预案件审理的情节,也仅限于江苏省高院指令系列案件由南京法院审理,未能证明许荣华因此受益。

当天,双方在各个法庭程序中均发生激烈交锋。庭审中双方律师一度脱离案情,发生律师间的直接交锋。当事人许荣华在提问阶段一度情绪激动,拍打桌子。双方律师几度高声争执。为此法庭多次提醒双方遵守法庭程序和秩序。

看守所里就把股权转让了!

据公开资料,牧羊集团是中国第一批饲料机械生产厂家。2010年,牧羊集团产值超30亿元,在饲料机械行业中位列中国第一、世界第二。

2002年牧羊集团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大部分国有股份流转给5位业务骨干,即后来的五大股东许荣华、范天铭、李敏悦、徐有辉和徐斌;其中除老厂长徐有辉持股份稍多,达到24.05%外,其余4人持股均在15%-16%之间。各股东持股接近,并且在许多问题上意见不一,导致了后续诸多争端。

争端之一是各股东在外设立公司,使用牧羊集团商标并且和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处理。牧羊集团董事会由5位大股东组成。2004年2月5位董事达成协议,“董事设立的公司,可以有偿使用‘牧羊’注册商标,及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牧羊’二字。”一个多月后,许荣华向牧羊集团借款1200万元,投资开办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当年11月徐斌注册成立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

许荣华和徐斌在外注册的公司一直经营到2008年,与牧羊集团相安无事。2008年是牧羊集团董事会换届年。当年5月,李敏悦和范天铭以公司名义向工商局举报许荣华和徐斌在外开办的两家公司擅自假冒牧羊集团注册商标、开展不正当竞争。

经扬州市工商局调查后认为,许荣华名下企业侵犯商标权涉案金额较大,移送至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2008年9月10日,许荣华被拘。后经调查,王亚民所在的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认为该案存疑,没有对许荣华批捕。

按照2004年5位股东针对在外开办企业的协议,股东设立公司不可损害牧羊集团的利益,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工会,转让价格为该股东最初出资额。其所列情形中包括: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2008年10月,在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参与协调下,许荣华在看守所签下股权转让协议。许荣华以2000多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转让给时任牧羊集团的工会主席陈家荣。

牧羊集团方面针对“检察长参与胁迫”的反辩理由中还包括,原检察长王亚民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有股去工作,是政府正当干预。如果认为此行为违法,可启动刑事调查程序,以明确胁迫是否成立;另外,陈家荣受让的股权实际属于工会,因此庭审前,牧羊集团一直争取将工会列为被告(上诉人)。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等人所作的法律论证意见书,也认为工会应参与案件。

转让协议签订的第二天,许荣华以取保候审名义被释放。股权变更完成后,公安机关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分别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和撤销案件决定。

近一年后,许荣华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2016年7月,仲裁裁决驳回了许荣华的请求。于是许荣华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同时,许荣华的妻子李美兰向扬州市中级法院起诉,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自己对转让并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许荣华与陈家荣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李美兰案一审败诉,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李美兰提出申诉。2016年6月,江苏高院裁定再审。有公开报道称,2016年11月许荣华在上海浦东机场被湖南洪江警方带走。报道还称,警方因假冒注册商标一事对其刑事拘留,144天后因不构成犯罪被释放。

2017年底,最高法曾宣布对3起涉产权案件再审,其中就包括李美兰案,另外两案是著名的顾雏军案和张文中案。

责任编辑:秦岭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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