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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诉讼案件数量爆炸式增长 探索国内多元调解新方向

作者:王晓慧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10-23 09:33:17

摘要:翟晶敏建议,进行调解组织的培育,明确职责定位,规范案件受理范围,积极鼓励专业律师事务所参与专业调解和商事调解;同时建立示范调解中心,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搭建调解组织、调解员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国际合作与培训,推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探索。

金融诉讼案件数量爆炸式增长 探索国内多元调解新方向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随着近期股市行情的波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案件1100件,诉讼总标的额147.95亿元。案件主要类型涵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营业信托纠纷等。

“当前,我国诉讼案件数量每年均在爆炸式增长,而法官数量远远不够,这个现实对纠纷解决路径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受国际因素的影响,多元调解工作逐渐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但是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也长期处于无序、盲目发展状态,与法院之间尚未建立起高效便捷的诉调对接机制,信息化手段在调解案件流程和管理中的应用也不够深入。”近日,针对以上现状,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会长翟晶敏在“中银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高峰论坛”上建议,进行调解组织的培育,明确职责定位,规范案件受理范围,积极鼓励专业律师事务所参与专业调解和商事调解;同时建立示范调解中心,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搭建调解组织、调解员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国际合作与培训,推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探索。

金融创新纠纷日益增长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国金融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投资者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随着创新产品和交易方式的不断涌现,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长,呈现出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标的数额不断扩大,争议事实日趋复杂的现状,纠纷解决难度增加,专业度要求高。

就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甘琳表示,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众多,规模扩张迅速,自律行为欠缺,使得与之相应的问题和风险也随之显现。

比如,银行卡线上支付、伞形信托、邮币卡线上交易等,都是金融创新环境下的产物,但又都有可能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针对金融创新发展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需要加强法律适用研究,提高监管能力和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环境的稳定。

新型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有法律性质的认定、交易行为性质的认定、资金的利息标准、民刑交叉涉及犯罪是否当然无效等问题;而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效果的认定等金融纠纷案件的难题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调解三个途径去化解,不同的化解方式有不同的优势。

探索多元调解新方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纠纷逐渐增加,诉讼目的滞后,从而影响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其实,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我国法院案多人少、负担沉重的矛盾日益突出,为缓解这种困境,探索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时代的要求。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各省市充分重视,纷纷出台落实措施,比诉讼更高效便捷、节省成本的以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为响应国家号召,在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指导下,面对当下金融证券界存在的突出矛盾,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申请成立“中银证券与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就此,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宝峰则从历史规律出发,结合当代西方的纠纷调解机制,详细描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意义与对多元化纠纷机制的有效探索,并通过对具体案例的介绍分析,建议借助“中银证券与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平台,探索金融证券争议解决的新方向与新发展。

同时,郭卫华同样表示,面对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国证券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现状,公司法务在证券纠纷解决中存在公正性、效率性和低成本的问题。对于诉讼、仲裁和调解三个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与不足,公司法务应当转换应对证券纠纷的思路,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同时,诉调对接、诉仲对接、证调对接等对接机制的创新也使得解纷机制的效力发挥到最大,以上纠纷解决方式和机制的创新也提升了案件当事人选择的多样性,能够有效缓解诉讼爆炸的现象。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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