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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竞争中性”治愈金融业顽疾

作者:冉学东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10-16 07:18:49

摘要:国企的竞争意识,提高了国企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为中小民营企业营造了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而对于当前的金融市场,可以打破刚性兑付,去除预算软约束约束等等市场顽疾。

冉学东

石破天惊,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发言时表示,下一步,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竞争中性原则可谓为中国国企改革提供了一条新思路,营造了公平的市场环境,激发了国企的竞争意识,提高了国企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为中小民营企业营造了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而对于当前的金融市场,可以打破刚性兑付,去除预算软约束约束等等市场顽疾。

10月15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彭华岗表示,改革的思路、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也就是说经过改革以后的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是一样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与“竞争中性”原则是一致的。

可见多年的国企改革,基本精神就是跟竞争中性原则的精神是暗合的,只不过词句表述不同而已。重点在于确保国企不利用国家政府的权利强化自己的竞争优势;国企和民企一样在金融、税收、资源利用、政府补贴等方面一视同仁。

但是如何将这些原则落到实处,OECD推崇的竞争中性原则可以作为借鉴的蓝本。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其实就是要学习和借鉴,借鉴人类历史上所有的经验成果为我所用。我们目前对于国企的改革和管理,尤其是对于国企和民企的关系问题,市场竞争问题,目前还仅仅存在于理念,具体可操作的法规政策相对比较欠缺,没有具体的责任主体去落实,对于违反这些条款的行为没有惩治措施,大多停留在表态的层次。

根据经济学家张春霖在《国企改革再出发》的表述,竞争中性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在国企承担公共服务或公共政策职能的情况下,对其成本要给予公平、透明的补偿。不能过度补贴和补贴不足。二是在税收、监管、政府采购等方面平等对待国企和其他企业。三是在国企债务融资方面,保证国企不受益于国家的显性或隐性担保。四是在国企股权融资方面,国家作为股东要求国企提供与市场投资回报率相当的国有资本回报率。

国企本身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必然产物,政府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必然会参与市场活动,那么以自有资本发起设立国有企业,就是顺理成章的事。由于政府独特的市场属性,国企的管理和监管如果做到位,国企能够做好私有企业不能做或者做不好的事。

这就能理解,国企不仅仅我们国家有,在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量存在,有些国家的比重超过我国,这就为我们的国企监管提供了大量可资借鉴的资源。

而作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的金融业,最近几年的发展可谓一个“乱”字,最近两年银监部门加大治乱,手段严厉,雷厉风行,但是惩罚是一个方面,找到病症更重要。

中国金融业最大的问题源于预算软约束,预算软约束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金融业服务的国企是预算软约束的,一方面是金融业中国有金融机构是预算软约束的,两个软约束加起来,就导致金融业短期行为盛行,刚性兑付广泛,这样就不仅仅把资源没有配置到效率高的领域,而且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拖后腿的作用,比如刚性兑付,腐败严重,不良资产增速过快等等。

国企如果不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如果国企出了问题总有政府来救,就会形成政府对企业的信用背书,国企融资不仅仅便宜,而且很难不考虑风险,也很难考虑投入产出比。同时金融机构贷款时,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就会形同虚设。经济一旦遇到下行周期,金融业就会被国企的不良贷款拖死,从而酝酿风险。

中国金融业还有一个问题是国有银行规模很大,国有银行的预算也很难硬起来,一方面天然倾向于贷款給国企,另一方面容易短期行为,因为历次发生不良贷款,由于国有银行对经济的强有力的地位,政府都会通过财政或者货币进行债转股或者财政注入,没有真正承担责任的主体,于是就会形成盲目扩大资产,发放贷款,短期获利,较少考虑银行长期的利益,风险自然也就逐步酝酿。

目前我国的国企改革和金融改革都进入到一个攻坚期,竞争中性原则两者都很适用,不仅仅实体经济需要酝酿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金融领域更需要公平竞争,一旦大家都在为自己负责,竞争市场培育起来,企业的活力就出来了,经济就不愁发展,还怕区区“毛衣战”不成?

责任编辑:吴丽华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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