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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套贷案 官员被逼发毒誓:若收钱母亲被车撞死

作者:宿慧娴 侯军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01-26 21:09:07

摘要:“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违法违规的取证方式很多,比如威胁、引诱、欺骗、冻饿等,但让人发毒誓的方式很罕见,有损法律尊严。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城投公司套贷案  官员被逼发毒誓:若收钱母亲被车撞死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宿慧娴侯军 北京报道

一起政府融资平台挪用过桥资金案致官员被判刑,本报2017年12月以《浙江挪用过桥资金案 牵出政府融资平台套钱游戏》为题报道的案件日前终于落槌。不过,《华夏时报》记者近日获取的一份获刑官员吕某仁的“承诺书”,又隐隐透出案件的不寻常。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认定:吕某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吕某仁因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而在案件最后一次开庭之前,吕某仁主动向其辩护律师提供了一项新证据:一份发毒誓的“承诺书”。吕某仁1月18日亲笔撰写的字条称,其曾在留置期间遭受监察委工作人员侮辱。“工作人员让我拿自己母亲的生命发毒誓,保证自己没有向任何人收过钱。”吕某仁在庭上表示。

如此取证手段不免遭受质疑。“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违法违规的取证方式很多,比如威胁、引诱、欺骗、冻饿等,但让人发毒誓的方式很罕见,有损法律尊严。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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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誓“承诺书”

根据新昌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认定,吕某仁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作为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个人擅自同意3次将城投公司通过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城公司”)流转5000余万元;并在2002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收受10人的共52万元现金及5000元超市卡。

事实上,吕某仁1月18日向其辩护人称其在留置期间曾被迫写过一份“承诺书”。据吕某仁当庭回忆,承诺书内容大致为:“除了与章某盛、吕某忠有经济往来外,我没有收过其他人的钱,如果我收了别人的钱,我愿意我妈出门走路被车撞死,喝水被水呛死。”

记者了解到,这是吕某仁首次披露关于承诺书的存在及细节。在开庭前与辩护人会面之前,吕某仁就拟写好了字条想要公开此事,并最终在庭上提交。

依照法院认定,承诺书中提到的吕某忠送给吕某仁现金1万元、超市卡5000元,但并未有吕某仁收受章某盛钱财的认定。如果承诺书所述属实,或将成为吕某仁不利的呈堂证供。但其辩护人当庭向合议庭申请调取承诺书后,合议庭在未作任何答复的情况下即作出宣判。

根据吕某仁回忆,承诺书或存于监察机关处。“无论证据对被告是否有利,法院都理应按程序调取证据。”知名维权人士、吴英案代理人蔺文财对本报记者说。

除此之外,吕某仁还称写完这份承诺书之后,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反复宣读了二三十次。25日,记者致电吕某仁辩护律师了解具体细节,对方称不便接受采访。

“毒誓不应当影响事实的认定和法院的量刑,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但让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母亲发毒誓写《承诺书》确属侮辱行为。”张雁峰说。

在张雁峰看来,这从根源上讲是“口供中心主义”在作祟,即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合法的、非法的,让嫌疑人认罪。而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意思是说,没有口供,但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定罪;虽有口供,但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定罪。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冤假错案都与“口供中心主义”有关。

骗贷案中案

除受贿罪的认定有待考究外,吕某仁被认定的挪用公款罪在法院第三次开庭上的认定和此前的取证笔录中也存在矛盾之处。

事件起源于当地政府融资平台、建筑公司与银行三者之间的一笔流转资金。2015年9月,城投公司按照惯有套路,通过第三人金城公司的资金流转套取银行贷款4000万元。而第三人并未及时转回这笔账款,致使事件东窗事发,也令城投公司原董事长吕某仁遭到监察委调查。

绍兴银行新昌支行行长助理张某曾供称,在城投公司提供的贷款材料里,金城公司系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施工单位。金城公司总经理章品某证实,城投公司为获得贷款,与金城公司签订虚假建设合同以向银行获得贷款授信。

庭上,审判长宣读了2015年11月对金城公司总经理章品某的两份《询问笔录》,印证了上述情形。根据笔录内容,章品某称金城公司本应按约定,在收款后立即将钱打给城投公司。但在未经城投公司的同意下,用4000万元还了金城建设公司的2150元万贷款。

而正是这笔还贷直接引发了麻烦,并导致问题出现。2015年10月16日、22日、23日,金城公司凑足2000万元,转到城投公司。案卷材料显示,2015年11月底,在金城公司挪用且无法归还剩余2000万元的情况下,吕某仁向其主管单位新昌县建设局局长汇报,并向上级领导汇报,由此事发。最终致使新昌县监察委2017年7月对吕某仁进行留置调查,9月12日吕被批捕。9月28日被移交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

《华夏时报》记者此前对城投公司、金城公司及绍兴银行的这种骗贷模式曾作过报道。政府融资平台与建筑公司达成默契,以项目开发的名义,从银行获得大额资金。这样的套路在城投公司和金城公司之间已经秘密运作多年,此前金城公司帮助城投公司过账的贷款主要有3笔:杭州银行的2亿元贷款、宁波银行的1.1亿元贷款和绍兴银行的3亿元贷款。

在吕某仁的辩护律师看来,这种贷款行为在吕某仁出任董事长前即存在多年,城投公司也是依照惯例执行,是为新昌县城市建设资金需要而采取的变相处理;贷款资金由城投公司账户进入金城公司账户后,吕对此资金并无控制权。而金城公司动用该资金进行其他操作,导致资金无法收回,吕对后者也无约束力。

直到2017年8月底,金城公司才悉数完成2015年这笔款项的支付。目前,牵涉的银行并未受到影响,相关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执行。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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