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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加强股东监管 拒不改正者或受终身禁令

作者:冯樱子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01-12 20:58:42

摘要:《办法》规定,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商业银行。

银监会加强股东监管 拒不改正者或受终身禁令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冯樱子 北京报道

新年伊始,强监管风暴持续。

1月5日,银监会发布2018年1号令,即《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剑指商业银行股东乱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将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加大治理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行为。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实际上,从早年成都市商业银行违规票据案,到香利公司质押银行股权为关联公司担保借款事件等,都为商业银行发展敲响了警钟。

业内认为,对违规持股行为,此次《办法》的惩处较为严厉。

《办法》规定,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商业银行。

灰色地带的交易

近些年,无论上市银行还是非上市银行,其股权越来越受企业青睐。其中,企业所持以股权相对分散的城商行、农商行为主。而有企业与商业银行保持良好关系以达到便利融资的目的似乎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

分析人士为记者介绍,城商行、农商行设立之初,企业曾起到重要作用,当时为使城商行、农商行达到股权多元化、扩大其规模等目的,银监会曾鼓励各类合格投资主体注资,成为商业银行股东。但紧接着就出现,一些企业参股、控股商业银行带有强烈动机,通过多种手段从银行获取资金。

近期,某商业银行被媒体爆出其高管利用银行的资管资金,借道通道公司代为持有该银行股权,通过代持以实现对该银行绝对控股的目的。

实际上,类似情况近些年屡禁不止。早年成都市商业银行(现已改名成都银行)违规票据事件发生,就已敲响了警钟。

据公开资料显示,此前成都市商业银行完成增资扩股后不久,其与新加入的第二大股东北大方正集团关联企业进行的两项票据贴现高达9.8亿元,当时占到该行净资产的78%。

此后发生的香利公司及其控制人柳锦强以质押银行股权方式,为关联公司担保借款事件也备受关注。

据公开资料显示,香利公司当时认缴资金1.635亿元,入股安徽某银行1.5亿股。有媒体爆出,该公司投向银行的认缴资金,极有可能也来自于银行。

此后香利公司又认缴资金3.96亿元,成为武汉某银行的大股东。随后于2012年10月,将持有的武汉某银行的3亿股股权质押给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从兴业银行融资6亿元;随后又将安徽某银行1.5亿股权质押给武汉农商行,为湖北和济公司购买房地产担保借款7亿元。

香利公司用股权质押担保融资的13亿元巨款,当时来看似乎并没有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事发后,曾有爆料人表示,香利公司和湖北和济人去楼空。

一般入股商业银行的企业都是集团形式或数家关联企业链条中的一员,如果股东在集团或关联企业间转移资产,之前银行很难发现,由此可能导致银行贷款悬空。有分析人士介绍,一些公司通过代持银行股权来隐藏股东身份,从而实现对银行的控制,而如果把贷款包装成表外业务,就令外界更难以察觉,使银行与股东的关联交易陷入监管的灰色地带。

2017年城商行年会上,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提到:城商行法人治理和风险管控滞后,形成了很多显性或隐性的金融风险。

有的城商行公司治理能力薄弱,个别银行大股东将银行视为提款机,通过信托、资管、股权反复质押等手段套取银行资金,票据业务、理财“飞单”、“萝卜章”等违法案件在城商行屡屡发生,王兆星说。

拒不改正者或受终身禁令

上述市场乱象早已引起监管部门重视,银监会曾多次发文意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例如,2010年银监会115号文《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其中提到: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

银监会2017年5号文《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也提出对于初始入股或增资扩股时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未经批准持有股权,或行使股东权利;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或入股资金未真实足额到位;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比例持股,或抽逃资本金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需严格治理排查。

此次《办法》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业内认为,该《办法》对违规持股行为的惩处较为严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

基于不良记录数据库,《办法》规定,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商业银行。

一方面,《办法》加强了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审查和管理。按《办法》规定,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办法》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建立主要股东行为负面清单;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等。

一名商业银行股东对记者表示,违法违规行为实际上是股东通过银行内部人员进行,由于内外人员勾结使银行资产不断被掏空。因此对主要股东行为加强监管十分必要。此外《办法》根据中央精神,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强化要求银行主要股东的信息披露,有效兼顾“市场”与“行政”。

另一方面,《办法》还加强了关联交易管理,例如: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同时要求明确授信限额;明确授信的内涵和外延。

并将自用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均界定为关联交易。

《办法》曾于2017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意见主要集中在主要股东管理、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职责、限制股东权利等相关方面,《办法》均已吸收采纳。

对于市场关注的存量问题股权如何处置的问题,有银行股东提出,是否可以进行“新老划断”,特别是对一些此前法规中没有禁止性规定的问题,是否可以考虑“法不溯既往”。银监会表示将在近日有专门的文件下发。

上述银行股东表示,《办法》能够整治乱象,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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