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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落地 设三个月过渡期

作者:吴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8-30 20:13:04

摘要:8月30日,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据了解,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落地 设三个月过渡期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8月30日,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在过渡期内,各信托公司应当在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等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产品报告。过渡期结束后,前述产品报告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而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补办信托登记。

在信托公司工作的王涛(化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在公司接受相关培训。

他说道:“方向肯定是好的,但过渡期如果再长点就好了。或者制度先行,而不是走一步看一步。虽然二月份银监会就已经开始就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对外征求意见稿了,我们也有预期,但还是不知道怎么弄。”

另一位业内人士也向记者说道:“那么多的产品,三个月确实有些紧张。”

而对于接下来的工作,王涛表示:“现阶段对于信托公司,更多的是操作方面的内容,把符合要求的存续及新增的信托项目,上线,对接系统。后续可以比对银登系统,进行非标转标等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要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其主要目的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升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这与资产管理市场上的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理念一致。

王涛向记者表示:“集合很多都是对外对个人投资者发的。放在登记系统,一个便于信息统一化规范管理,一个也便于后续进行信托受益权流转。”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遵循“集中登记、依法操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

一是集中登记原则。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登记、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等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登记公司)集中办理。

二是依法操作原则。信托登记活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规范管理原则。信托登记活动应当依据规范的流程、时限等要求进行,提高信托登记工作效率。建立信托登记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托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和查询范围。

四是有效监管原则。信托登记公司应当确保信托登记基础建设规范、有效运转,信托登记公司、信托机构在信托登记活动中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对于《办法》的落地,著名金融信托基金专家孙飞向本报记者表示:“此次《办法》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信托登记领域的制度空白。不仅能够降低信托产品被“冒用”等风险,还能够提高信托公司的公信力,以及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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