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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落地 23万亿信托资产实现集中登记

作者:张夏楠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8-30 15:13:11

摘要:《办法》规定,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登记、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等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集中办理。信托登记公司以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免收信托登记费。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落地 23万亿信托资产实现集中登记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张夏楠 北京报道

8月30日,银监会通过其官网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登记、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等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集中办理。信托登记公司以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免收信托登记费。

《办法》所列举的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

按照要求,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预登记,并取得唯一产品编码。

其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登记基本信息应当在信托初始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信托登记公司官方网站公示。

对此,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主要目的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升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这与资产管理市场上的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理念一致。同时,《办法》对公示信息规定了必要的内容,可以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

而从信息保护的角度,《办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或获取信托登记信息。有权查询的机关和个人应当根据法定授权和程序,分级查询有关信托登记信息。

上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23万亿元。此次《办法》能降低信托产品被“冒用”等风险,有助于减少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同时完善行业信息披露,提升监管力度,并提高信托业公信力,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信托产品体系的重大举措。

“各家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集中在独立的信托登记公司办理信托登记,强化了社会对信托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将极大地提升信托业务的公信力。”陈赤认为,此举有利于提高人们对于接受信托服务的信心,尤其是有利于信托机构开展家族信托等长周期业务和吸纳机构投资的大规模业务。

同时,《办法》有助于保护信托经营的正常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他举例,某信托公司曾经发生过风险事件,员工为客户办理虚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而骗取客户的资金。“今后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投资者可以从该账户上直接查询受益权份额信息,可以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对于集合信托的信息公示制度,陈赤认为,《办法》将有力地促成全国统一的信托产品市场尽快建立。在信息公示的基础上,可以实现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的评价,以及信托产品之间的比较,强化市场对信托业务的监督,激励信托公司不断提高信托产品的质量,从而达到良币驱除劣币的效果。

“业界十分期待,在信托产品登记制度建立的基础上,适时推出信托产品发行交易平台。这将为规模化、长期化的信托产品的开发与发行创造条件,从而提高收费型资产管理业务在信托业务结构中的占比。”他表示,通过信托产品的交易流通,有助于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市场持续释放信托产品的风险。

根据银监会安排,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在过渡期内,信托公司除按照《办法》规定进行信托登记,同时要按照原有规定向银监机构进行产品报告。过渡期结束后,产品报告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到录入信息的工作量和时效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续的需按《办法》要求补办信托登记。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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