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金融正文

债转股实施机构拟设立100亿注册门槛 商业银行出资不低于50%

作者:张夏楠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8-08 15:13:29

摘要:8月7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债转股实施机构拟设立100亿注册门槛 商业银行出资不低于50%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张夏楠 北京报道

为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新一轮的债转股在2016年正式开启。

8月7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该出资人作为最大股东,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

同时,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而其他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非金融机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30%,以及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要求。

根据规定,筹建实施机构,应由主出资人商业银行作为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申请,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实施机构开业,也应由主出资人商业银行作为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并且,债转股业务应作为其主业,全年主营业务占比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

在银行债权收购过程中,实施机构应严格遵守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要求,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另外,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不得对“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企业、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实施债转股。

目前签约债转股实施企业最积极的包括五大行、城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今年4月起,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陆续获批筹建。其中,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已在8月2日正式开业。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此前发布的《2017: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截至2017年6月9日,本轮债转股已签约56个项目,涉及45家企业,签约规模7095亿元,单个签约规模在100亿左右。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