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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在即 税收优惠覆盖三大养老支柱

作者:王晓慧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7-06 10:51:29

摘要: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工作,其中明确提出,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在即 税收优惠覆盖三大养老支柱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距离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措施后不足半个月,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表终被发布。

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工作,其中明确提出,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税收优惠模式,运作上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可谓是十年磨一剑,有着“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事实上,我国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已经呼吁多年,如今,终将落地。

早在1991年,我国就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我国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雏形,但是由于对第三支柱的定位尚不明确,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实际政策出台。

此后,相关部委和地方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在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拟进行个人税延型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地区,其具体内容是30%工资收入比例可以税前列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但由于种种原因试点未能成行。之后,上海还曾在2009年提出过“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定位为契约型养老保险;产品形式分为万能型和分红型;税收递延模式采取“税基递延”型,即在缴费及收益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再根据当期税率表缴税;缴费限额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个人养老保险免税,300元用于企业年金免税。

此后,“个税递延型养老险试点将落地”的消息一直是“只闻其声,未见其形”。

究其原因,个人税延性养老保险的政策涉及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人社部等多个部委,甚至涉及地方政府,协调起来极为困难。

直到今年3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已经基本形成政策建议。基本思路是实施递延纳税政策支持,即由个人自愿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对在规定额度内进入该账户的收入,以及在账户中投资运营的收益暂不征税,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再征收。

至此,已明显感觉到个税递延险加速的迹象。

6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分享经济健康发展,虽然此次会议上没有明确给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具体时间表,但与以往相关会议或文件中提及该试点时的表述相比已有明显变化,由此前多用的“适时开展”、“正在研究”等词汇转为“加快试点”。

而记者也从部分保险机构内部人士处获悉,他们已经开始着手相关产品、系统等方面的准备,万事俱备,只待启动。

据测算,采取“税基递延”型模式,同等收入情况下,越早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未来可省税额越高;同等时间开始购买产品的情况下,收入越高,未来可省税额也越高。覆盖范围上,无论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都可以参与。产品操作模式上,缴费时由企业代扣代缴,领取时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员工离职时,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企业之间转移。

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中,作为第一支柱的基础养老金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的优惠,第二支柱的年金也已经实行了税收递延,第三支柱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一旦建立,则意味着税收优惠将覆盖到养老体系的三大领域,这也将促进我国形成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多层次养老体系。

责任编辑:李明徽;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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