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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债权官司败诉 或影响2016年利润1460万元

作者:王俊仙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1-04 21:43:39

摘要:1月4日晚间,国旅联合公告了其在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上诉的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7957号民事判决;并驳回国旅联合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都为9.67万元,全部由国旅联合负担。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俊仙 南京报道

国旅联合(600358.SH)一笔“躺在”账上多年的债权被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不足。

1月4日晚间,国旅联合公告了其在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上诉的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7957号民事判决;并驳回国旅联合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都为9.67万元,全部由国旅联合负担。

据了解,2012年国旅联合与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颐锦”)、北京仕源伟业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仕源伟业”,后更名为嘉垣公司)签订《债务清偿保证协议》,约定:三方共同确认,北京颐锦对公司的应付账款为人民币7576.64万元;北京颐锦以其全部分租租约收入优先清偿对公司的应付账款,仕源伟业对北京颐锦的上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具体还款规划为自2013年至2028年分16年还清债务,自2013年起的三年,每年向国旅联合清偿480万元本金+120万元财务费用(共600万元),自2016年以后每三年调增5%。

上述协议签订后,2013年度,北京颐锦向国旅联合支付款项600万元。但从2014年开始就再未付款,仕源伟业(亦即嘉恒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为此,国旅联合从2015年开始起诉北京颐锦,随后还追加嘉恒公司为被告,要求颐锦公司支付1200万元(2014 年度、2015年度各600万元),并支付利息,嘉垣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去年11月3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颐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国旅联合款项1200万元及利息,但驳回国旅联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国旅联合表示不服,并进行了上诉,要求改判嘉恒公司对北京颐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与此同时,北京颐锦也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驳回国旅联合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北京颐锦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审判决以《债务清偿保证协议》确定双方债权债务数额错误,曾向国旅联合还款600万不足以证明7576.64万元债务的存在。债务清偿协议所确认的债务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未扣除颐锦公司向国旅联合付款的数额是错误的。

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债务清偿保证协议》涉及国旅联合、颐锦公司、嘉垣公司三方主体,其中协议载明“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且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国旅联合未能对合同关系订立并生效的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其依据《债务清偿保证协议》向颐锦公司及嘉垣公司主张权利,依据不足,因此撤销一审判决。

对此,国旅联合表示,公司将通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梳理原始凭证后另行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截至2015年底,公司已对北京颐锦的债权计提了80%的坏账准备,2016年年报审计中公司将就是否对颐锦公司的债权进行全额计提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如全额计提,将影响本期利润1460.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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