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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用途应被纳入制度考量

作者:任孟山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17 18:59:26

摘要:资源税改革用途应被纳入制度考量

 

本报评论员 任孟山

   伴随经济回暖迹象增加,资源税改革重新被提上日程。《中国经济周刊》上周报道,有消息人士透露,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只待启动改革工作。
    这个消息出来之后,舆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该尽快启动改革,计征方式是否应该自“从量”改为“从价”,到底应该将税负水平提高到什么水平,征收范围是否应该延伸到水资源、森林资源等。这个讨论思路有意无意地暗合了一个会议上传出的精神,即6月17日财政部召开的2009年“两会”资源税改革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会上传出了资源税改革的完整思路: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统筹税费关系。
    这意味着,一方面,关于资源税的讨论是在一个具有基调的基础上展开的,基本上没有超出这个范围,只不过多了些当前经济形势下是否应该立刻启动的话题;另一方面,说明人们更多地关注资源税改革的操作层面的技术格式与当下经济形势,而没有关注更具宏观意义上的社会背景和同样处在操作层面的资源税征收后的用途问题。而这也应该被纳入资源税改革的整体考量。
    我们来看一组数据和一个概念。今年的3月5日,国务院公布第二批32个资源枯竭型城市,加上2008年公布的第一批,共确定了44个资源枯竭型城市。中央财政将对这44个城市提供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帮助他们从资源枯竭、社会问题丛生的泥淖中转型,重新焕发出活力。而资源枯竭型城市是指矿产资源开发进入后期、晚期或末期的衰退或枯竭阶段,其累计采出储量已达到可采储量的70%以上的城市。这些城市因为原来赖以发展的路径选择将要走到尽头,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发展模式整体转型的压力,而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和可以使用的发展路径,从而使得经济问题凸显与社会问题丛生。
    这组数据和这个概念,足以让我们看到资源开发给部分城市带来的发展窘境。而与此同时,资源开发给当地带来的环境破坏等问题也非常严重。以在资源丰富程度上名气不如山西省的安徽省为例,由于几十年对煤炭资源的持续开采,淮南市现有采空塌陷13处、面积108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4.2%。与所有资源型城市一样,沉陷区是资源开掘之后留下的环境硬伤,补救问题非常棘手,有的地方几乎没有办法加以补救。按照《安徽日报》这种省级党报的说法是:沉陷区问题牵涉复杂,群众怨言多,治理难度大,被称为矿城的“沉疴”。而铜陵市因采矿而造成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达124.7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的11.2%。
    至于环境污染问题不必再多讲,政治层面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对此已有关照,而操作层面已经成为普遍口号的节能减排也是对此提出的整体要求。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008年11月在与云南省政府有关部门座谈时曾说过一段发人深省的话:“如果经济发展了,衣食住行都上了档次,老百姓却深受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之害,发展还有什么意义?如果真是坐宝马车、喝污水,那就是对现代化的极大讽刺!我们决不要这样的发展。”
    鉴于这样的整体背景,在资源税将要改革之际,依然有企业联合提出减免资源税的要求。或许这些企业面临具体困境,但是,在国家层面上显然不能将此作为重要考量,而是应该将上面所说的诸多问题作为重要考量。倘若如此,我们就必须考虑资源税提高税率、扩大范围之后的使用方向。因为,按照现有的分配方式,资源税的绝大部分是归地方政府的。从贡献应该有收益的角度讲,这没有什么问题。问题是从这些年的发展来看,地方政府是否会将这部分增量收益用于解决资源带来的上述问题,这非常可疑。特别是,在现有的官员任职模式下,即时的效益是官员升迁的资本,这造成了在任官员更关注当前问题,而不是长远问题。而解决资源开发造成的窘境显然是个长远问题。
    因此,是否应该将资源税的增量收益之用途纳入考量,也就不言而喻了。对地方民众承担资源开发后果的反哺理念需要成为资源税使用中的关键思维,不能是垄断企业坐享资源价格上升的好处,或者是地方政府用于建楼、买车等,以及官员大兴土木搞形象工程。退一步讲,不管资源税使用的范围是否被限定,回报那些为此付出代价的民众与乡土,都是应该最优先被考虑的重要议题。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具有整体思维和大局意识,需要在制度层面做出安排,需要相应的规范加以约束,否则,资源税改革的盛宴能否被当地民众分享确实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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