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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转让股权要“避亲”

作者:江金骐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08-10-11 00:32:00

摘要:国企职工转让股权要“避亲”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江金骐 北京报道

    针对饱受诟病的因职工持股、导致国有股流失的问题,国资委8日公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意见》将重点解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问题。
    《意见》公布后就有专家提出, 目前,大部分的国有集团公司,其所属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数量众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十分频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即使做了股份清退,也可能通过非直接持有等方式,或让自己的亲属成为隐形利益者,或从关联交易中谋取隐形利益。
实施细则待定
    “国资委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 负责《意见》组织实施的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地方企业改革处张贞民处长,结合专家的意见向记者解释,《意见》印发后,不管是中层及以上领导还是普通职工,还有1年的等待期,1年内做出或退股或退权的决定。至于如何防止在职员工谋取隐形利益,这位处长明确表示,在随后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对此将会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即职工退股时,不得将既有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亲属。
    这个细则原定在11月份下发,但根据已经反馈回来的信息看,这份待出台的政策,还需要重新拿到国资委内、相关企业甚至其他部委,做进一步论证。
    在张看来,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予以规范,政策性太强、涉及面太广、涉及到的利益群体太敏感,“毕竟是将人家已经挣到口袋里的钱往外掏”。
    “宗旨是大家都能接受。”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同是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由于企业之间、股票市值以及增长空间,都存在着客观上的差别,所以,在解决职工持股问题上,既要规范,又要稳妥。按照国资委要求,在《意见》发布后,才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其他职工,所持有非本企业的股份或投资关联关系公司,也应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防止国资流失
    对于企业收购的职工股份,张贞民处长说,基本的做法是先评估、后收购,如果股权在自然人之间转让,则不在此限。根据《意见》规定,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对集团公司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的其他企业,职工不得持有股权。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职工持股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仅仅为职工谋取福利。”国资委相关人士在对《意见》做说明时指出,职工投资关联企业,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据了解,近年来不少国企高管,利用关联企业等对上市公司乃至集团进行MBO,由于操作极不规范,曾一度被严格限制,但即使是叫停,也没有完全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今年年初,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和电监会等部门,针对电力系统的职工投资发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职工投资“一厂多制”企业的行为,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以限制职工的投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国资委又迅速下发《意见》,以针对各个行业,从面上对国有企业职工的持股与投资进行规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就是《意见》的目的所向。”这位负责人表示,遵照《意见》,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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