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评论正文

互联网金融:后基钦周期的监管平衡术

作者:金海年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6-03-18 22:57:30

摘要:是否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专门的监管政策与法规,如果移动金融、更新科技的金融出现了呢?我们是否会有各种金融监管策略?

互联网金融:后基钦周期的监管平衡术

■金海年

2013年,互联网金融开始在中国兴起;2014年,余额宝快速增长到千亿规模,将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推向高峰,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始涌现,大量资本投入这一领域;2015年,正如所有新生模式经历的基钦周期一样,大量的风险事件引发更多的思考。

是否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专门的监管政策与法规,如果移动金融、更新科技的金融出现了呢?我们是否会有各种金融监管策略?

政府的三个核心职能

首先需要回到政府监管职能的基本问题。

一个市场的运行,我们希望它带来两个作用:一是创造满足人们需要的产品与服务,创造相应的价值与财富;二是推动科技的进步,使得产品与服务不断升级和丰富,让人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而这样的效果需要市场的三大核心职能来推动实现:一是价格的职能,价格不仅要反馈供求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要调节供给,如果供给不足,价格就要升高,但升高如果不能促进供给的增加、不能改善供给,价格机制就没有真正完整地发挥作用,就好像目前医疗、教育等领域发生的问题;二是竞争的职能,只有竞争才能促使企业在价格机制下提高效率、促进创新;三是淘汰的职能,只有旧的产业和行业的企业破产了,新行业的企业不断诞生,劳动力由此在产业与行业间流动、转行,整个经济结构才能调整,当然这个过程也有很多的社会问题需要同时考虑。

为了保障市场三个核心职能的很好运转,需要政府也具备三个核心职能:第一是制度供给,以确保权利界定和社会群体价值观的实现等方面的规则秩序;第二是外部性供给,包括人性关怀、基本教育、基础科研、安全保障(公安与国防)、环保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第三是收敛性调节,对于经济危机、收入分配和金融货币流动性等发散的经济波动进行宏观调节和外部干预。

完善四层风险控制体系

而金融监管,面对的是融资方、投资方和中介服务机构三个方面,中介服务机构是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供给者,融资方是资金服务的需求者,是为投资者创造投资回报、中介服务机构取得服务回报的价值源泉,投资方是资金的提供者,是资金增值服务的需求者。因此金融监管要包括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消费者的权利界定,例如隐私保护、商业秘密、信息对称披露、信用体系等方面,也要包括对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秩序(价格谈判与博弈、产品服务质量与性价比)、生产者之间的竞争秩序(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竞争秩序(合格投资者等)等方面;还要包括对市场波动的发散性(不收敛)的控制管理,比如经济低迷时情绪会导致融资减少、投资萎缩,这时需要适度宽松,而经济过热时又会融资需求过大、投资过大,需要适度收紧,总之是逆周期操作以防止波动加剧。

由于金融本身具有风险,一方面是融资方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知道但未予披露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包括融资方或中介服务机构对未来发展无法完全把控的不确定性,正是由于这样的风险,投资者可以获取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率回报。互联网、移动技术等科技金融(Fin-Tech)会降低信息获取成本,改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产品与服务效率,但也会带来虚拟空间下的身份信息不对称,而业务的快速发展同时会有服务素质来不及提升导致的服务水平下降或不足的问题,竞争加剧和博弈的不对称性也会有恶意欺诈等方面的可能。

因此,无论是金融监管还是互联网等新科技金融,都应该建立金融企业内部风控、行业自律、第三方评估和政府监管这四层风险控制体系,对机构、对人、对行为、对结果进行监管,建立负面清单监管制度,以谁获利谁担责、谁有能力谁主动的原则建立纠纷处置逻辑。为防止创新受到限制,可实现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对从业者进行登记,在动机为投融资服务的基础上容许创新探索,在造成损失时由主观获利方承担风险,以便发生风险时可以追究责任、追溯责任人,防止发生跑路或损失无法承担的情况。在行为上,建立严格的资金托管制度,防止资金被恶意或无意挪用或非法操作。

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

笔者在2014年已经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等新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有利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有利于解决投资者投资渠道单一、资金资源不能有效利用而体现为“钱荒”的现象。中国2015年的广义货币供给量已经超过同年GDP的2倍,而美国的这一比值只有不到69%,这也说明了我国的金融体系不发达、融资渠道和投资产品匮乏,因此互联网等新科技带来的金融创新有可能丰富和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投融资效率。

当然对金融创新的允许和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是互相制约的,创新的高速发展也带来鱼龙混杂和风险管理的滞后,互联网等新科技金融也会不可避免地经历蓬勃发展、风险暴露、监管完善和再平衡发展这四大阶段,目前正处于风险暴露和监管完善的交叉路口,制定以政府三大核心职能为中心的监管体系,促进第三方评估和行业自律的发展,鼓励自身风控体系的完善,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常态的巨大挑战。希望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以及融资方和投资方,都能以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共同推动市场环境和制度体系的改善,以理性的态度应对风险的挑战,让新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得更加健康长远。

(作者为诺亚财富首席研究官、中国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成员)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