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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注册制保驾护航 《证券法》修改时不我待

作者:王兆寰 马维辉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6-03-05 00:58:08

摘要:2016年两会,被称为资本市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修改自然成为两会的关注焦点。

为注册制保驾护航 《证券法》修改时不我待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cc)记者 王兆寰 马维辉 北京报道

2016年的全国两会如期开幕,被称为资本市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修改自然成为两会的关注焦点。这个曾在2015年就启动修订的《证券法》经历了股市暴跌而无奈放缓。

《证券法》的修改在今年会提速吗?被授权启动注册制改革的证监会此前表示,准备工作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这是否又会影响修改的进程?

《华夏时报》记者通过多方采访获悉,《证券法》的修改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太多,而且面临的新问题和挑战确实不少,因修改稿改动过大,很难在短时期内论证充分和达成一致,修改的速度仍不会很快。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直言:注册制改革与《证券法》的修改是并行不悖的,注册制改革授权证监会在进行,而《证券法》的修改则是按部就班,只是相关方面问题的讨论不充分,不充分根本就无法去制定一个能够指导未来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规范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法。因此,今年推出《证券法》修改二审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法》的修改还在审议中。

与注册制改革并行不悖

此前市场对于《证券法》的修改,都是因为注册制需要《证券法》保驾护航。但是,自2015年底,注册制改革已经被全国人大授权给证监会执行,自3月1日起开始,时间为两年,注册制的试点有望形成经验,补充进《证券法》的修改。

日前,证监会表态指出,全国人大做出的授权决定,为启动注册制改革的技术准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证监会将按程序研究制定专门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准则和规范性文件,系统构建注册制的规则体系。这一工作需要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在此过程中,证监会将与市场各方充分沟通,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在此之前,新股发行受理和审核工作的规则不变、程序不变。

一些分析人士指出,股市在大跌后仍较为脆弱,注册制推行的准备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不排除《证券法》修改会受此影响进而放缓。如果注册制待到两年后启动,不排除和《证券法》修改一并出来。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法》修订和注册制改革是分开的,《证券法》修改是个复杂的过程。注册制只是其中的一个条款,两者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两者可以同时推进。证监会注册制改革两年内的授权期在一定程度上预留了《证券法》修改的期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法授权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授权证监会推进注册制改革,有两年的期限,或许会因市场情况而定,但是并不等于无限期拖延。“注册制拖不起,‘丑媳妇早晚要见公婆’。希望监管层赶紧制订相关的方案,尽快推进注册制改革。”

对于《证券法》的修改,刘俊海指出,立法机关一直在积极推进,进行相关调研,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他坦言:天下立法无容易,立法是建立天下公器的过程,要反映利益相关的诉求,找出最大公约数。打造良法,才有善治。当然,不能因为难立法就不做,一再拖延。立法越是难,越要积极有为,稳中求进。

需要充分论证

《证券法》修改必须加快推进,且刻不容缓。2016年初,证监会将此列为年内的工作重点,证监会新任主席刘士余就任后,更是被市场予以了更多期待。

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认为,《证券法》修改的紧迫性并不因注册制的放行而放缓,反而显得更加紧迫。而对于刘士余来说,加紧推进《证券法》修改的步伐,更是当务之急的工作。这项工作甚至较之于加强监管、注册制、市场化、退市制度等来说更加紧迫。

要推行注册制,这就更需要加紧推进《证券法》的修改工作。因为没有《证券法》的修改,所谓加强市场监管也就形同虚设,而没有严刑峻法护航的所谓市场化,也只是一种伪市场化。而注册制也将因此成为脱缰的野马,将中国股市拖到一个危险的境地。同时,在没有《证券法》修改的背景下,退市制度也很难得到有效的实行。

为此,吴晓求指出,现在《证券法》对企业新的变化、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上市估计不够,发行的标准、交易制度的设计、违规违法的处理等等,应该说还是存在重大缺陷的,甚至对这种缺陷的理解也会有一些不足。所以,修改是很迫切的事情。

不过,吴晓求直言:《证券法》修改中很多新的问题需要论证,存在一些困难之处。首先是在证券的发行审批、核准的环节上的改革,即推行注册制,但注册制的一整套程序在中国应该怎么做,还并不是特别清楚。

其二,对于整个市场主体、市场中介的责任、权限、处罚边界等等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第三,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过去我们规定了盈利、规模、资产、人员、历史、财务记录这些都是有比较明确的要求,但现在很多新兴企业和当年基于现代工业确立的标准不匹配。比如说一个亏损企业可不可以上市,这就有争议。如果是一个夕阳亏损企业恐怕就不能上市,但是一个朝阳的企业,即使现在还处于亏损阶段也能上市,可是如何把握这些标准,这是需要论证确定的。

同时,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还有一些要确立,比如证券从业人员可不可以买股票。以前是不允许的,那么现在看来是有条件的允许,需要更加充分的信息披露。对于退市机制,怎样去推动退市机制效率的提高,并购重组的环境究竟是什么样的环境,需不需要监管部门批准,像这些都是要重新确立和重新讨论的。

不过,在董登新看来,对于《证券法》的修改不用试图一步到位,苛求完美,可以留有余地,待一些改革试点出来,再返回来进行修订,可以10年一大修,3至5年一小修,不能太细,要大而化之。

刘俊海则认为,对于《证券法》的修改时不我待,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2016年下半年希望能够提出二审,那时条件基本成熟。当然,《证券法》的修改,不能承载股市一路高歌的重任,它没有相关的义务。注册制的授权试点,其本身不是立法的法定程序,是为了谨慎起见进行的探索。如果授权单位确实没有能力完成,其并不影响立法的最终进程。希望相关部门珍惜授权的机会早日启动注册制试点,使改革破冰。

“如果授权部门因为一些客观原因不能推出注册制改革,相关的推进工作有赖于《证券法》的出台,不排除立法先行。对此,授权部门需要向立法机关汇报,进而解除授权,不能不了了之,立法者也要对此进行评估。”刘俊海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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