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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将为天津港爆炸事故买单?

作者:冯俏彬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5-09-06 23:41:14

摘要: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截至9月1日下午3时,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发现遇难者159人,失联14人。根据8月18日公布的数据,此次事故造成1.7万户居民住房、779家商户受损,以及上万辆汽车、无数商品物资被毁的严重后果。

谁将为天津港爆炸事故买单?

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截至9月1日下午3时,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发现遇难者159人,失联14人。根据8月18日公布的数据,此次事故造成1.7万户居民住房、779家商户受损,以及上万辆汽车、无数商品物资被毁的严重后果。如今,各方面的注意力正从应急处置转向后期处理,其中,赔偿是一个各方面都高度关注的重难点问题。

笔者曾在汶川地震后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从事应急资金问题的研究,有一个时期曾专门研究重大责任事故后的相关赔偿问题。简要地说,但凡责任事故,只要能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就是赔偿主体,应当负担起全部责任。即使由于种种原因先由政府垫付,后期也必然有一个与肇事企业“算账”的问题。进一步地,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肇事企业赔得起,一种是肇事企业赔不起的。前一种情况的典型事件是 2011年发生的康菲漏油事件,责任方康菲中国公司由于财力雄厚,有承担能力,前后共付出数百亿元的赔偿(含补偿)。后一种情况也曾发生过,那就是广为人知的三鹿“毒奶粉”事故,当时除了三鹿公司破产清算之外,整个奶粉行业为此建立了近百亿元的后期赔偿基金。

这次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以后,有人建议仿照美国“9·11”以后的做法,建立主要由政府出资的赔偿基金。在笔者看来,这是不完全正确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恐怖袭击与责任事故的性质不一样,前者是国家行为,后者系法人(个人)行为,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并不相同。

那么,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应该如何赔偿呢?这可从以下三个方面阐释:谁来赔偿?资金从何而来?哪些要赔?

先看第一点,谁是赔偿主体?如前,此次天津爆炸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因此,毫无疑问,相关责任人是第一赔偿主体。从现在的情况看,瑞海国际毫无疑问是第一责任主体。与此同时,还有若干间接责任主体,如负责管理天津港区的部门应当是第二责任主体。此外,还有涉及对瑞海国际的资质、建设、安监、环评等进行审查、监管的相关政府部门,均可能负有管理不善甚至渎职的责任,因此政府是第三序列的赔偿主体。

第二,赔偿的资金从何而来?在应急资金的研究中,笔者曾归纳了四类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银行资金、保险资金、捐赠资金,分别对应不同的情况。就天津港事故而言,将主要落实在保险资金和财政资金上。说到保险资金,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保险的密度和深度很大,因此在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资金历来是赔偿的第一序列资金。在我国,巨灾保险因为种种原因到现在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历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保险公司均是“有心无力”、无从表现。近年来由于农业保险的逐渐覆盖,这一情况已有很大的好转。但是,在工商业领域,由于保险覆盖的范围相对较大,情势就完全不同。在爆炸中被毁的上万辆汽车、周围厂房、仓储物资等商业性财产,正常情况下都应当购买了相应的商业保险,因此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赔付。已经有保险专家估计认为,这次事故保险业的赔付将达40亿到60亿元之巨。人身方面,非常幸运的是,天津市政府为天津市民投保了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凡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可得到最高5万元的人身意外险赔付额;受伤的人员也可得到最高27.94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爆炸中受伤导致残疾的人员,也可获得2万到3.5万元不等的赔付。在事故中牺牲的消防官兵,鉴于其工作性质,所在部队也应当是为他们买了保险,也可以据此得到相应的保险赔款。顺便多说一句,保险公司的理赔并不影响受害人向事故责任方的索赔。

关于财政资金,就适用上文所讲的有责任主体但赔不起的情况了。从现在的损失情况看,作为第一责任人的瑞海国际就是有十倍、百倍于现在的资产,也不可能赔得起如此巨大的损失。虽然赔不起,但也不是不赔,作为一家有限公司,其股东的所有资产(包括瑞海国际之外的资产),即使相对于巨额损失而言只是九牛一毛,也将进入赔偿资金的清单之中,责任人“倾家荡产”在此决不是虚话(同时还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无疑在有关瑞海国际的资质授予、日常监管、规划、环评等诸多方面负有责任,因此政府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财政资金将成为除保险公司之外的第二赔偿资金来源。从以往类似政府有责任的事故处理上看,这一数额将是天价。

第三,赔什么?自然灾害也罢,责任事故也罢,具体到后期资金支出,不外乎都是以下几方面:过渡期内灾民的基本生活支出(即常说的“三有”支出:有饭吃、有医就、有房住)、人身伤亡的补偿性支出、灾后生产生活设施(特别是住房)的重建支出等。现在来看,天津爆炸事故后涉及到的主要支出将集中在死亡人员的补偿性支出、爆炸区居民住房的重建支出,以及对受伤人员、被毁财产的适度补偿性支出等。对于住房补偿性支出,有媒体报道说,当地居民希望政府或开发商能将爆炸区周围的房子回购。对此,开发商的反应开始是拒绝(这是合理的),但后来又有消息是,“经过多方协调,已有开发企业从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自身品牌声誉的角度表达意向,对受损严重的房屋拟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回购”,这可说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做法。更现实的做法是修复,现在天津市已经开始着手这项工作了。至于修复的费用,现在看来也只能由政府承担。至于房间内的财产损失,也不可能根据一家一户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偿,比较现实的还是统一给出一个赔偿金额(可视爆炸影响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人身伤亡,所有编内编外的消防官兵都会按烈士待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给予最大补偿(可参考近几年因公牺牲的公安干警的补偿水平)。所有在事故中死亡的居民,也会得到当地政府优厚的补偿金。所有受伤的居民,其医疗费用将由政府全部承担。

总之,鉴于这次事故的财产损失重大,人身伤亡惨重,相关的资金支出一定非常巨大。而政府,由于既是责任人,也是社会管理者,也会为此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事故的后期处置看,当地政府通常都会不惜代价维稳。但是不知为何,现在越来越难看到公开消息说政府到底赔了多少钱。前几年,甬温动车、三鹿奶粉等事件发生后,从公开资料上还能看到政府到底赔了多少钱,现在却看不到了。

以上说的只是赔钱的事。其实事情到此,还远远没有结束。所有的责任人,一经查实以后,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举个例子,2011年紫金矿业出事以后,共有54名官员被处理,其中有26人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2005年中石化松花江污染事故发生后,时任环保部部长因此辞职。这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相关责任人赔不起钱转而承担严重法律、行政后果的做法,在笔者看来,正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典型的“中国式”赔偿模式。拭目以待之。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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