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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三大目标实现一个半

作者:田予冬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4-25 20:31:00

摘要:逐利倒逼银监会央行出新政


 

本报记者 田予冬 北京报道

   本月中旬的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要求:“尽快修订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出台鼓励民间投资的措施。”
    与上述要求和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比照,银监会、央行于2008年5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迫切需要调整。
“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必须有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大股东”的政策阻碍了其向村镇银行转型。


一个半目标下的巨大市场
    “国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主要目标是开放金融市场、增加竞争,促进资金回流农村和扶持弱势群体,但审视‘意见’下发的一年以来,从实施效果看,这三个目标都只是部分的实现,至多算实现了一个半目标。”商务部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处处长白澄宇4月23日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马九杰也表达了上述观点,他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的作用与开始试点时的目标有出入,市场细分的工作没有做好,没有很好地解决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农村的融资困境。”
    根据银监会、央行的“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储,只能放贷,并且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实际执行中,各省的情况不一,有的省规定最少5000万注册,最多2亿,有的省规定最少2000万,不设上限),如果经营得好,可以转为村镇银行。
    由于中国民间对资本的渴求一直缺少有效关注,同时在“可转为村镇银行”的预期下,“意见”出台后的短短半年时间内,就形成了火热的申请局面,相关资料显示,至2008年底,中国共有约400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另有400家等待批准。但如此快速的数量增长,依然有专家表示“总量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应该每个县都有两到三家,以利竞争”,如按此论,中国需要至少成立5000家小额贷款公司,所涉资金至少在几千亿人民币。


资本逐利与公益需求矛盾
    中国民间资本最雄厚、民间借贷最发达的省份之一是浙江,但从目前的政策环境判断,精明的浙江商人原本热望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变身村镇银行的嬗变之路,正由于中央金融政策的阻隔变得虚无缥缈。
    据了解,江苏省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农业、农村、农户和涉农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用于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而且营业场所必须设立在乡镇。
    江苏省副省长赵克志表示,到2009年上半年,江苏省各县(市、区)基本上将各设立一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到年底将有100家左右挂牌营运。“届时,将有70亿-80亿元的社会资金被引导进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发展。”
    “贷款给农民肯定不如贷款给企业简单、赚钱。”浙江温州当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而温州当地的一项企业调查显示,当地企业需要的融资额度高达5000亿左右。
    由于温州当地借贷市场的巨大,加上“有希望转为村镇银行”的预期,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规定甫一出台,就在当地掀起了“抢注”热潮;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必须有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大股东”的政策出台以及贷款的快速贷出,现在浙江省内领取小额贷款公司执照的企业大部分进入相对的“隐性歇业”状态,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名额竞争也大为降温。
    根据相关的报道,在中国最早试点小额贷款的山西省,许多农户受惠于这项政策摆脱了缺少资金的困境;而江西、宁夏、内蒙古等许多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70%的贷款都投放到了涉及“三农”的项目上。
    “我对小额贷款政策制定的基本看法和思路是应该针对中国发展不平衡的现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金融服务政策。”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对记者表示。
    他指出,如果把中国分为富裕、小康、欠发达和贫困四个地区和人群,灵活制定不同的小额贷款政策会更有利于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小额贷款的精神”,“即使这四个类型的人群在同一个地区也没有问题,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多样化做得也很欠缺”。
    杜晓山表示:“国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最高达到本金的1:8,而我们的规定是不能超过本金的50%,仅仅是1:0.5,这显然有些保守,应该下放监管权力,采取灵活政策,对守法并且经营得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慢慢加大融资比例,比如今年如果好达到1:2,明年是1:4,如果再好,可以考虑转为村镇银行。”


监管困局
    “我听到银监会担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太快、太猛会产生失控;担心由此衍生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非法关联贷款、暴力追债等问题。”杜晓山表示。
    “资本是追逐利润的,必须处理好公益性小额贷款与商业性小额贷款的关系,这在国际上也有很成熟的经验。”白澄宇说。他同时表示:“为了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服务,应该尽快通过‘放债人条例’,以降低门槛,达到向民间资本开放小额贷款的目标。”
    央行在今年2月份曾表示,将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
    按照国家政府职能分配,银监会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但在实际的工作中,有些具体的工作又与央行产生了交叉和重叠。
    “银监会在各地的工作人员少,监管力量不足也是小额贷款政策无法灵活施行的一个原因。”多名业内人士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上述观点。“建议银监会将监管权力下放到各省甚至下放到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地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监管。”上述人士表示。
    “银监会2006年10月宣布民间资本可以成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到2008年年底,总共成立了109家;央行力推的小额贷款公司于2008年5月公布政策后,仅仅半年左右就成立了数百家,由此可以看出民间资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杜晓山说。
    “各类监管当局应该推动小额贷款事业的发展,以服务‘三农’大局为重,怎么样能更好地支持‘三农’就怎么干,同时要鼓励公益性的小额贷款公司,针对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实行更有效的、灵活的、差别性的监管。”杜晓山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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