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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连任为央行独立性加分

作者:贺江兵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04-10 23:43:00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西方各国央行忙得不亦乐乎,一方面,他们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权力,比如:注资、买债等;同时还强化了金融监管权。
贺江兵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西方各国央行忙得不亦乐乎,一方面,他们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权力,比如:注资、买债等;同时还强化了金融监管权。不过,西方央行在获得前所未有权力的同时,其来之不易的独立性正在削弱,且重拾独立性将很难。
    反观中国央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获得的权力,从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之外,或者说超过金融危机爆发前的权力,甚至被削弱了。
    周小川升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和连任央行行长,为中国央行的独立性实实在在加了分。国际公认的伦格尼和塞茨(Loungani and Sheets,1997年)的评估央行独立性方法共三大项14个指标,每个指标1分,其中:第七、中央银行行长或总裁的任职期限是否超过竞选周期?第八、中央银行董事会成员任职期限是否超过竞选周期?周小川和其他副行长连任,打破换届周期,直接为中国央行独立性加了2分,之前,所有的经济学家在这两项上均给中国央行打0分或0.5分。
    根据量化指标,中国央行独立性整体不高。但是,在经济独立性方面,中国央行独立性高于很多发达国家包括美国、日本等,当然,尚有改善空间。
西方央行权力、功能达顶峰
独立性逐步削弱甚至丧失
    金融危机爆发后,首当其冲的是商业金融机构、汽车、房地产等行业,美联储当时忙得不亦乐乎,向金融系统注资,拯救“两房”(房利美、房地美),甚至帮助拯救实体经济。之后,美联储推出量化宽松政策QE,购买政府或金融债券。在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爆发之际,采取上述措施,十分必要,否则,影响的就不仅仅是美国经济、金融,甚至会波及全球。
    然而,美联储在采取上述行动的同时,已经直接或间接牺牲了独立性。
    在伦格尼和塞茨央行独立性评价体系中,分“目标独立性”、“经济独立性”和“政治独立性”三大部分。其中,目标独立性1个指标;经济独立性有4个指标;政治独立性有9个指标。
    伦格尼和塞茨评价体系的第三条:“是否存在对政府向中央银行直接融资的法律约束?”不管西方国家是否有如此规定和约束,从实际情况来看,美国和日本央行公开购买本国国债,无论是否叫量化宽松QE和其他名称,这都是零分。
    该评价体系的第四条:“政府是否被禁止接受中央银行的直接融资?”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政府不仅没有禁止,还主动接受央行的直接融资。
    这在经济独立性方面严重削弱了美日央行独立性。
中国央行独立性优势
周小川连任有重要意义
    可见的文献基本都是批评中国央行缺乏独立性的文章,现实情况是,在目标独立性和经济独立性方面,中国央行独立性高于西方国家央行。
    在伦格尼和塞茨央行独立性评价体系中,目标独立性只有一个指标,即:中央银行法是否将货币稳定列为中央银行宏观经济政策的中心目标。很多经济学家认为,中国央行既保持币值稳定又要保证经济增长,是多头目标,有人打0分,有人打0.5分。
    现实中,很少有国家把保持币值稳定作为央行唯一目标的。1990年,新西兰率先提出,货币政策应当以控制通货膨胀为唯一目标,其后,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十几个国家接受了反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德国则一贯奉行“保卫马克”的政策。
    金融危机爆发后,很多国家改变了货币政策目标。
    美联储多次表示,在失业率高于6.5%,且1-2年通胀预期继续低于2.5%时,将继续维持利率不变。 
    货币政策目标一般包括充分就业、稳定物价、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四项内容。四项不可能同时满足,经济增长会带动充分就业,同时会推高物价。美国美联储的目标事实上是保经济增长以解决就业,同时又要控制通胀。
    从这方面看,中国央行与美联储在“目标独立性”上,打分应该是一样的,不管是0.5分,1分或0分。
    再看“经济独立性”,上述第三、第四项中,《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向政府直接融资,也不容许政府接受中央银行的直接融资,实际上也没有接受过直接融资。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朱镕基任副总理兼央行行长期间(1995年3月)通过的,于2003年12月修改,朱镕基为央行独立性做出了巨大历史贡献。
    周小川连任央行行长并升任政协副主席除为央行独立性加了分外,还提升了央行地位,历史上曾有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兼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并非首例。
央行独立性依然不够
尚有提升空间
    中国央行独立性不足显然是存在于第三大项中,另外,现行的法律也限制了央行独立性,而要提升央行独立性,除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之外,其他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有学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明确了央行不具有货币政策的独立决策权,第七条虽规定央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但有“在国务院领导下”的前提,这实质上反映出央行在货币政策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还是受政府命令的限制,因此从法律层面考虑得0分。
    还有学者认为:从实际情况看,央行在货币政策决策上拥有很大的技术垄断性,主要是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即央行上报的决策方案往往是唯一可选方案或选择余地很小,使得在技术方面难以否认,决策往往符合央行意图。技术垄断性是各国中央银行普遍具有的优势,中国不应把自己太过特殊化,通过立法明确央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最佳途径。笔者基本同意。
    有人建议加强央行第三项独立性能从根本上将中央银行和行政当局隔离,进而更好地将整个银行金融系统与行政当局隔离,这样才能更好地达成目标和经济独立性。有人反对称,在央行政治独立性建设方面一味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现实也是不科学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适度增强央行的第三项独立性。
    由于行政部门在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人事渗透过多,使之产生行政依赖性和缺少广泛的代表性。因此,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人员组成方面应有所变革,在尽量减少行政官员数量的基础上,增加实业界代表以及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笔者认为,选择专家委员要选择真正懂金融的专家,而不要选择连M2怎么来的都不懂的所谓“经济学家”。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利、有责任了解掌握对宏观调控影响最大的货币政策情况。有不少学者提出应改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领导,笔者认为这种建议可以考虑。之前要减少行政干预央行决策,还央行独立制定执行货币政策权力。
(作者为《华夏时报》总编辑助理、财经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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