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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型官员应带头公开财产

作者:商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02-06 23:20:00

摘要:官员财产公开时下成了正在举行的中国各地方两会的热点议题,而广、深等多个城市的行政要员最近纷纷表态“愿意带头公开财产”,更是引人注目。

决策型官员应带头公开财产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商灏 北京报道

    官员财产公开时下成了正在举行的中国各地方两会的热点议题,而广、深等多个城市的行政要员最近纷纷表态“愿意带头公开财产”,更是引人注目。舆论的压力让体制内的反腐制度改革显得更为迫切,中国官场文化真正融入现代政治文明精神的时期是否很快就要到来?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接受《华夏时报》记者专访时说,关键是我们现在要下决心,从执政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高度,来看待反腐的急迫性和重要性。他同时认为,现在已经没有什么必要再做所谓的理论探讨了,这项改革不像其他改革那样要有一些探索,这项改革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并没有什么可以讨论的余地。
官员财产公开
是现代政治文明
    《华夏时报》:你认为官员自愿以个人身份公开财产能否形成一种态势?制度上将会如何鼓励那些愿意公开自己财产的官员毫无顾虑地以个人身份先行先试?
    竹立家:官员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是一种阳光法案,在全世界大约90%左右的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是向公众表明官员愿意为国家、为民族的从政理想和奉献精神,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本身就是公共人,为了让公众放心,让公众相信其在权力运行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能公平公正、清正廉洁。一般的文明国家都会要求官员将自己家庭和个人财产的公开透明,作为从政的第一要务,比如克里顿或希拉里,当他们竞选美国总统的时候,就必须公开自己家庭和个人财产以及年收入,否则选民不会投票给他们,会觉得他们不可靠。
    官员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是文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对官员行为加以限制或制约的法律法规,因此在这些国家,没有所谓以个人名义申报与公示财产的说法,都是国家政治的一种统一行动。
    中国古语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为了实现官员清正、政府廉洁、政治清明的目标;为了把更多清廉的官员选拔到政府工作岗位上去。中国已经到了必须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官员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加以立法的时期。不容继续忽略的问题是,国家必须统一确立规矩,把权力放在阳光下接受监督。无论这一法律叫什么名称,它都必须是一个阳光法案,必须公开透明。
    《华夏时报》:目前网络反腐似乎成为浩荡大潮,房叔、房姐层出不穷,舆论的压力让体制内的反腐制度改革显得更为迫切,但中国官场文化要真正融入现代政治文明的精神,是否还需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竹立家:这就要看我们对于中国改革形势做怎样的判断。一般而言,我们必须要认识到,现在权力腐败已经成为公众厌恶的最大政治烂疮,已经给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了重大损失,已经给执政党的党章所一直倡导的原则和价值造成了伤害。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一个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如果权力大面积坍塌和腐败,这对于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是一种讽刺,因此必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要有忧患意识,要像习近平总书记说的那样,打铁还需自身硬。
    有人说反腐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我不赞同这一说法。反腐现在是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很艰巨很复杂。但要使社会和谐,要让制度长久,就不能再把反腐看做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反腐迫在眉睫,必须给全国人民以信心。
各国都是
决策型官员财产公开
    《华夏时报》:从2012年起,除了广东,江浙地区已在进行官员财产公开的试点。但试点地区几乎要求全部官员均公开财产,而不是一部分官员。这是否是中国有关官员财产公示的一大误区?我们是否需要有更高层面的制度设计?
    竹立家: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必须将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的官员,主要是指那些肩负有决策和领导责任的官员。比如美国大约有3000个通过选举和任命的官员,包括总统、参众两院议员、州县长、州县议员等其家庭和个人财产必须公开,因为他们是决策型或领导型的官员。其决策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掺杂了私利,都需要公众加以监督。这些官员的财产是动态公布,每年都要申报一次。对于官员财产变动状态,公众可以一目了然。我们看到,在那些官员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执行得比较好的国家,很少有腐败现象发生,原因就在于权力已经被放在了阳光下。
    中国如何推行这样的阳光法案,道理其实很简单,必须让决策层和领导层官员带头公布家庭和个人财产。但让几百万公务员都公布自己的家庭和个人财产,这是不对的。必须把公布家庭和个人财产的官员数量限定在比如局级以上官员包括各级政府的一把手,比如镇长、镇委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省长、省委书记等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国古语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公布家庭和个人财产,廉洁从政,下级官员就轻易不敢再有贪腐行为。
    官员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执行,应参照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因为很多国家的官员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已经搞了一百多年了,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来看,效果都比较好,有很多比较好的经验可以参考和借鉴。关键是我们现在要下决心,从执政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高度,来看待反腐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现在已经没有什么必要再做所谓的理论探讨了,这项改革不像其他改革那样要有一些探索,这项改革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家,会这么做,并没有什么可以讨论的余地。
    我认为,中国官员财产公示在范围的把握上,还是要从决策层和领导层做起,将一二十万局级以上官员、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财产加以公示就差不多了。
官员财产公开可分步实施
    《华夏时报》:最近的中纪委全会要求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包括财产在内的有关事项开展抽查核实,这是否意味着“制度设计”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竹立家:这可以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意味着将要推进官员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但要使这项制度推行得好,现在已不只是一个抽查的问题了,而是要从真实的制度设计上思考问题了,包括申报范围、程序、平台、审查和监督机构、对不良结果的惩处措施等,都要从整体上加以思考了。而不是抽查个一两年,事情就又过去了。因为现在腐败现象可以说已经比较严重了,要有效地消除人民的疑虑和不信任,就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将领导干部的家庭和个人财产全部公开。
    《华夏时报》:对于所谓“历史旧账”,比如对于在某些特殊时期,部分公务员通过合法途径赚到钱,所获得的财产究竟怎样界定等,这样的问题解决得不好,是否会加大改革中的阻力?
    竹立家:这是中国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一些特殊情况所造成,当时政府鼓励公务员经商。官员财产申报并非意味着其所有的财产都是非法所得,对于财产积累的过程,其实都可以加以清晰陈述。如果当时是通过政府允许的途径所获得的财产,这是可以讲清楚的来源。有些官员因为财产过多可能不适宜继续从事领导职务,那他可以辞职。但这并不等于我们可以采取某些应付措施,比如所谓特赦,或所谓廉政金等,这都是绕着弯子不想搞官员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我们从未听说过哪个发达国家有廉政金等现象,所谓廉政金,这其实是封建主义时代的做法,是与封建主义制度紧密相连,在康乾时期和明朝中晚期都搞过这类所谓廉政金,效果都不彰。
    我们不能再找什么补救、拖延、迂回措施了,必须认识到官员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坚决不能再容忍腐败现象继续下去。
    《华夏时报》:要化解中国官员财产公开的难题,是否还应完善中国的私有财产保障制度。使得私有财产不但在立法上而且在执法实践中都得到严格的保护,那样,官员财产公开难题就可迎刃而解?
    竹立家:中国的《宪法》经过修正,已经承认公民的私人的财产权。官员也是公民,实行官员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也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官员的私有财产,如果官员的私有财产总在暗处,总是灰色的,那就难以得到保护。官员正当的财产所得,应当得到保护,这也是对官员的激励和促进。
    《华夏时报》:有学者提出官员财产申报四步走:公开、大赦、征税、问责。你怎么看?
    竹立家:任何法律都是刚性的,如果一些法律具有了柔性,它就会失效,就会变成烂尾工程,就会遭到蔑视。中国反腐的治本之策,就是要使得权力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
    实行官员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决不能有任何妥协。但可以分步实施,比如第一步,官员家庭信息公开透明,现在中央领导的家庭信息已经公开透明了。因此,今后只要担任镇长县长市长省长等,都应公开家庭信息,这样就可以大量地限制和防止一些裸官,也使得一些官员戒除贪腐念头。第二步,就是实行官员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
把权力关在笼子里
    《华夏时报》:习近平总书记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句话让人印象深刻,但问题是,谁是看管笼子的人?这个笼子会是结实的、科学的、有效的吗?
    竹立家:腐败是“国之殇”,治理腐败是立国之本,而治理腐败的根本路径,关键就是通过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建设约束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无论理念多么高尚,理想多么动听,愿望多么善良,价值多么普世,教育多么感人,如果没有实实在在的民主制度建设,即没有权力形成过程中的民主体制机制,没有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公开透明的体制机制,没有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审查和监督的民主体制机制,权力就会变质,腐败就必然会滋生和蔓延,权力就会逐步走向人民的反面。这是历史“铁律”。因此,如果没有民主的制度,笼子管不住权力。
    《华夏时报》:目前中国的反腐败并没有一部统一的纲领性法律。好的制度是否要上升为法律?我们可以有何期待?
    竹立家:目前来看,阳光法案必须要确立。无论通过什么样名称的法律,比如公务员的伦理法,或者官员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都必须对官员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进行立法,起码要纳入未来一两年的立法规划中,使得将来对于官员家庭和个人财产申报与公示,甚至保护,都有法可依。这一法律对官员本身有好处,比如可以防止有些人打击报复恶意告状等,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好处。这一法律是未来几年中国政治和行政发展过程中一部最重要的法律。这一法律如果制定好了,而且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权力腐败现象就会大幅度减少,公众满意度就会大幅度上升。

    所以我们必须在法律层面认识这一问题。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法治政,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这既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经验,也是全世界现代文明国家的治国经验。权力干净了,社会就干净了,国家也就稳定了,人民就幸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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