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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60与腾讯之争中的几个基本逻辑问题

作者:阿拉木斯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05 21:24:18

摘要:关于360与腾讯之争中的几个基本逻辑问题

关于360与腾讯之争中的几个基本逻辑问题

阿拉木斯

   360与腾讯之争,已成为眼下整个社会关注的公案,政府的介入、媒体的关注、企业的对垒、专家的表态、数以亿计的用户的被参与,都使得其注定成为将在我国互联网发展史上写下浓重一笔的重大事件。2010年的历程,又平添了几许波折;中国的互联网界,又曝出了许多纠葛;广大的网民,更是亲历了网络“江湖”的险恶与莫测。
    这几天来该事件的发展过程自不用我重复,其中的是非曲直自有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公断,事件的起因和动机只有当事人最清楚,而涉及的具体技术细节也非我能够认定和表达清楚,我想要说的,只是作为一个旁观者,一个QQ和360软件的用户,一个中国互联网发展的政策法律问题的研究者,对该事件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几个我们必须关注的基本逻辑问题的初步判断,不得不说。
企业吵架对用户到底是
好事还是坏事?
    记得前几天央视播出了一个经济学博士对此事的观点:“用户不怕企业吵架,就怕企业一起喝茶。”而在该事件整个过程中,可能确实有不少用户也抱有这样的心态,你们去打吧、吵吧,竞争的结果一定是用户受益。事实果真如此吗?显然恰恰相反,神仙打架,早晚殃及百姓;软件公司打架,用户不可能不受牵连。
    那么,企业吵架到底对用户、对行业是好事还是坏事?
    其实结论很简单,只要是建立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吵架,吵翻天用户也不用怕,越吵理越明,越吵用户越受益,越吵行业规则越成形;而反过来,只要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展开的吵架,一定是两败俱伤或多败俱伤的,一定是有损于行业秩序的,也早晚会损害到用户的利益。
    其实该事件即便没有发展到用户一度不得不在两家产品间二选一的结果,用户利益也一定是会受损的,因为正常的行业秩序不仅是保护企业利益的,其实也是在间接保护用户利益。健康的行业规则和秩序不存,焉谈用户利益的完整啊!我不得不再一次提醒那些善良的用户,不要以为行业秩序和用户利益没有关系,更不要轻信企业吵架用户一定渔翁得利,《反不正当竞争法》表面看是在保护企业利益,其实是在从根本上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和维护。
    公平竞争与恶性竞争的界线在哪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而依据这样一条原则,由竞争者自己去代表执法机关去认定对方侵害用户权益,以及推出一款针对竞争对手的软件的行为就都有恶性竞争的嫌疑,而不管其动机被宣扬得如何高尚和美好。
互联网隐私权需法律界定
    这只是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回顾该事件发展初期,曾有一个基本逻辑似乎得到不少人的认同,那就是,用户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了,现在没人管,360行侠仗义,为民请命,揭露行业黑幕,讨伐侵害企业,扮演了一个悲情英雄的角色,似乎确实是赚到了一些同情、支持和眼球,也引发了用户维权的紧迫意识。
    QQ软件扫描用户文件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认定为侵犯用户隐私权不是我们本文讨论的重点,也只有司法机关才可以负责任地说清楚。但我要提醒大家的是,其实这里面有一个我们必须关注的基本逻辑问题:社会治安可能确实是不好,但也绝不可以去请一些非执法部门来解决问题,这是法制社会的底线,否则其结果只能是天下大乱!
    大家都在谈法制社会,反思那场全中国人民不堪回首的浩劫十年,其实更需要明确的是法制社会的标准,除非是基于普通人的是非观就可以判断的非常明显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事件,情况紧急确实需要公民及时采取必要手段予以制止的,侵权和违法行为的认定一定要由执法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严格的程序作出和处理,其他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都无权作出判断。
    而据我了解,所谓QQ软件对用户隐私的窥探和侵害,在没有明确侵害后果的情况下,既没有到十万火急任何人都可以出手的程度,其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技术认定的复杂性,也绝不是任何一家企业可以简单做出判断的。
    隐私权是一个西方社会几十年都没有研究透、解决好的问题,我国尚处在社会转型、市场开放、健全法制的阶段,尤其在互联网上,何谓隐私权,如何保护,如何平衡隐私权保护和信息公开的关系,即便对于该领域的权威专家也都是不能简单地做出结论的一些问题。在界限不明、于法无据也无授权的情况下,来自一个有着竞争关系的企业的判断真的就可信吗?
我的电脑谁做主?
    这一数亿中国网民亲历的轰轰烈烈的公案恐怕在世界互联网发展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它再一次鲜活地提示我们及时建立全面、准确、细致、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的重要性,这一命题再一次以不可回避的方式摆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面前!
    其实这里面的道理说起来很简单,就像我们的电视机一样,里面可能有五十多个台,每个台相互竞争的唯一方法只能是去做更好的节目来吸引观众,不可以去通过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不可以去通过自己的频道影响用户对其他频道节目的收视,也不可以去要求用户不得收看其他频道的节目。我的电脑我做主,每一个用户,不管付费与否,都有决定自己使用或不使用某款软件的权利,也有同时使用多款软件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行业秩序才是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
    可能现在彻底地反思该事件,以及评估和判断该事件的影响为时尚早,但鉴于该事件对广大用户的影响足够大、足够广,我们不得不及时提出我们的建议:
    第一,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及时总结教训,切实加强互联网竞争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相关企业应以维护用户利益为上,以公平竞争为准则,以法律许可范围为行为底线,切不可再做任何有损用户利益和行业秩序的事情;
    第三,互联网法制建设虽然任重道远,但在危机出现时,其实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行为逻辑还是可以依靠的,任何人在这些基本逻辑问题上的偏离都可能导致认识上的莫衷一是,不利于是非的尽早明了。比如我们在本文中所提出的三个准则:
    ——企业吵架表面看似乎与用户无关,但只要是恶性的竞争行为,就一定是直接使行业秩序受损而间接使用户利益受害的,不可任由其发展;
    ——“社会治安再不好也绝不可以依靠黑社会来解决问题”,这是法制社会的底线;
    ——我的电脑我做主,包括我使用或不使用某款软件的权利及同时使用多款软件的权利。

作者为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
北京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研究所副主任
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委员会特邀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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