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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门槛:非公资本投资文化产业7准3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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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5 08:25:51

摘要: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准入门槛的有关问题,证监会日前正式发文予以明确。

  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准入门槛的有关问题,证监会日前正式发文予以明确。据证券时报记者获得的一份监管层关于并购重组相关问题的答复文件显示,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须遵循“七准三禁”。

  证监会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青鸟华光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宜的复函》相关精神和规定,上市公司重组中可能涉及到文化产业准入问题的,应遵循“七准三禁”。

  除明确了细分领域的准入门槛外,证监会对于非公有资本被许可进入的部分细分领域股权也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不得超过49%。据悉,该规定主要涉及与出版物印刷发行、广告和节目制作以及有线电视接入网和数字化改造相关的两大类细分领域。其中,按照证监会规定,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部分社区业务的企业除外。

  除上述对股权有限制的两大细分领域,证监会还规定,如涉及到非公有资本参与包括户内外显示屏广告业务、宾馆饭店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等细分领域的并购重组,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对于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证监会也明确表示,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关部门核准批文。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方面,涉及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方面涉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方面的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方面,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证监会特别强调,对于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须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办理审批或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之前,证监会一律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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