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风破浪开新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有法可依

作者:王晓慧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11-11 13:28:02

摘要:残疾人就业是民生之本,为了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提高残疾人就业率一直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也是各级残联组织工作的重中之重。

乘风破浪开新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有法可依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今年以来,事关就业、收入、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等一大批五年规划相继落地。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召开前夕,为推动《“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任务目标落实落地,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残联五部门共同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条,以《公务员法》《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为依据,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程序为重点,以《“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确定的相关安排任务为目标,对制定安排残疾人招录(聘)计划、发布招录(聘)公告、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监督等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从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了解到,《办法》的适时出台,将对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义务

残疾人就业是民生之本,为了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提高残疾人就业率一直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也是各级残联组织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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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明确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要求。2013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联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文件同时提出“放宽开考比例”“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考生创造良好考试环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等监督落实要求。

此后,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不断取得突破。

尤其是在“十三五”期间,我国涉及到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府采购、自主就业创业、辅助性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规范等一系列文件相继推出,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日趋完善,且呈现出多业兴盛、百舸争流、层次质量双提升的势头。

据记者了解,“十三五”期间,我国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规模保持稳定,残疾人就业质量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状况明显改善。圆满完成了就业和培训任务目标,城镇新增就业59.9万,农村新增就业120.9万人,新增培训251.1万人。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亦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7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这是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的具体量化目标,其中要求“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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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要求“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

显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限于做慈善、献爱心,而是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办法》从招录到公示呈现多层亮点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相关《办法》应运而生。那么,《办法》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有哪些亮点?

记者从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了解到,在招录(聘)环节,《办法》第七条规定相关部门制定的非定向招录(聘)计划和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第九条规定,面向残疾人的定向招录“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限制”。这些规定让残疾人无论是参加面向公众的一般岗位还是面向残疾人的定向岗位招录(聘),其所受到的限制都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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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试环节,《办法》对合理便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如“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残疾人需要参加能力测评的“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式”,“办法”还对残疾人申请合理便利的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体检环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规定,这一规定将相关标准制定权利下放到省级,是对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定向招录(聘)残疾人时已经取得经验的认可,也为更多残疾人进入相关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第十三条同时规定进入相关用人单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残疾人填写体检信息时,常常因为是否将残疾视为身体健康条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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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和监督环节,《办法》明确了各相关方面的责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包括为定期的按比例就业公示和年审提供协助等。残联的责任是为相关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工作各个环节提供帮助和服务,同时“向国有企业介绍和推荐适合人选,帮助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用人单位的责任则包括如未履行按比例就业法定义务“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这也是对2013年7部门文件相关规定的再强调,同时《办法》还要求国有企业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据记者了解,《办法》自2021年10月27日印发之日起生效,当前部分地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聘)工作正在开展,《办法》的适时出台将能为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接下来,中国残联将密切关注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力求把好事办好,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推动相关工作落地落实落细。

见习编辑:周南 主编: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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