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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为何踢开穷国的梯子?

作者:张夏准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7-22 12:03:35

摘要:在《富国陷阱:发达国家为何踢开梯子?》中,张夏准指出,当今的发达国家正在试图踢开那个能使发展中国家爬到顶端的“梯子”,即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向发展中国家介绍所谓的“好政策”和“好制度”,以此来阻止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富国为何踢开穷国的梯子?

编者按:

张夏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教授,韩国发展经济学泰斗,被誉为“最近十五年经济学界最令人兴奋的思想家”。在其著作《富国陷阱:发达国家为何踢开梯子?》中,张夏准指出,当今的发达国家正在试图踢开那个能使发展中国家爬到顶端的“梯子”,即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向发展中国家介绍所谓的“好政策”和“好制度”,以此来阻止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张夏准

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迫于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所掌控的国家发展政策机构(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Policy Establishment, IDPE)的多重压力,采用了一系列所谓的“好政策”和“好制度”来促进其经济发展。这里的“好政策”,是指被“华盛顿共识”广泛认可的政策,比如限制性宏观调控政策、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自由化政策、私有化政策和放松管制政策等。“好制度”本质上是指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采用的制度,主要包括民主制度、“好的”官僚制度、独立司法制度、大力保护私有财产(含知识产权)的制度、透明且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治理制度和金融制度(含有独立政治地位的中央银行)。

在《富国陷阱》中我们会看到,关于被推崇的“好政策”和“好制度”是否真正适用于当今发展中国家,人们一直存在极大争议。然而奇怪的是,很多批评家只质疑这些政策和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适用性,却想当然地认发达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采用的就是这些“好政策”和“好制度”。

举例来说,通常我们认为,英国是因为实施了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最后成为世界第一工业超级大国。法国则因为实施国家干预主义政策而最终落后了。我们都认为,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初期,美国放弃了自由贸易政策而采用贸易保护主义的《斯穆特-霍利关税法案》(The Smoot-Hawley Tariff Act),正如自由贸易经济学家贾格迪什•巴格沃蒂(Jagdish Bhagwati)所说的,这是“最明显、最滑稽的反贸易蠢事!”要证明发达国家取得它们现有的经济地位是通过“好政策”和“好制度”,我们还经常会提到另一个例子:如果没有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这些国家就不可能研发出使它们繁荣的技术。美国国家自由贸易法律中心宣称,“发达国家由发展中国家发展而来的历史进程表明,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实现经济发展、出口增长、促进新兴技术和文化艺术传播的最有力的工具之一”。当然,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但是,发达国家在自身发展进程中真的采用过推荐给发展中国家的那些“好制度”和“好政策”吗?即便只从表面来看,我们似乎也能找到零星的反面历史证据。有些人可能知道,19世纪的法国政府采用了非常保守的不干涉政策,这不同于法国在18世纪或者后来在20世纪的举措。有些人可能了解到,美国在内战之后提高了关税。有些人可能还了解到美国的中央银行,即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下称美联储)直到1913年才建立。极少数人甚至知道,瑞士早在19世纪就已经是世界技术领先的国家之一,而在当时并没有专利法。

在了解了这些与传统资本主义历史不一致的历史资料之后,我们有理由质疑,发达国家是否刻意隐瞒它们的“成功秘密”。这本书提供了与传统资本主义历史相左的丰富的历史资料,同时全面而简洁地论述了发达国家在发展历程中所采用的政策和制度。换句话说,这本书是在解答,“富国究竟是如何变富的?”

简言之,发达国家并不是通过实施所谓的“好制度”和“好政策”来达到它们今天的地位的。相反,大部分发达国家频繁采用的是“不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如幼稚产业保护政策、出口补贴政策等。这些政策是当今世界贸易组织(WTO)所不推崇的,甚至是被坚决抵制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达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发展迅速。即便是在这个时期,发达国家也只是极少量地采用了被当今发展中国家视为必需的“好制度”和“好政策”,其中包含中央银行制度、有限责任制等“基本”制度。

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发达国家是不是打着推荐“好政策”和“好制度”的幌子,而实际上并没有让发展中国家应用它们在早期用来发展经济的政策和制度呢?这是本书试图解答的问题。

本书的一个核心问题:发达国家是不是正在“踢开”那个让它们爬到顶端的“梯子”,以阻止发展中国家采用它们真正用过的政策和制度?

笔者想说的是,当前的主流政策的确是在“踢开梯子”。发展幼稚产业(不仅仅指关税保护)一直是当今大多数国家发展的关键,例外情况仅限于处于或非常接近世界技术前沿的小国,如荷兰和瑞士。如果阻止发展中国家采取这些政策,无疑会极大地限制它们的经济发展能力。

就制度而言,情况更加复杂。笔者的主要结论是,如今许多被视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制度,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当今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不是其经济发展的原因。这并不是说发展中国家不能采用发达国家目前普遍采用的制度(尽管它们的确不应采用发达国家现行的产业和贸易政策)。虽然这些制度应该采用什么方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的确有些制度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有利。例如,中央银行制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是必要的,但是中央银行是否应该像主流说法那样,拥有近乎绝对的政治独立性且只专注于控制通货膨胀,这些是有争议的。的确,很多有利的制度是通过痛苦的经验教训和政治斗争才发展起来的。如果发展中国家放弃从“制度性赶超”中获益,进而失去作为后来者的优势,那都是不明智的。

然而,我们也不能过分夸大制度性赶超的益处,因为并不是所有“国际标准”的制度对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是有利的或者必需的。

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适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同样,其他一些制度或规定,如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也不是必需的。如果发展中国家采用了这些制度或规定,结果甚至可能是消极的,因为制度或规定的建立和维持需要资源支持,特别是稀缺的高技术人才资源。还有一个问题,在尚未做好准备的国家引入“先进”制度,这些制度是否可能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我们不应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当代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发展水平实际上远高于当初处在相同发展阶段的发达国家。如果情况果真如此,那么这些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有效改进现有制度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本文摘编自《富国陷阱:发达国家为何踢开梯子?》 全文有删节)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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