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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股份信披违规被预处罚 或引发投资者索赔

作者:厉健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7-20 19:02:02

摘要:2020年7月18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600300.SH)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向南京中院起诉维维股份索赔损失。

维维股份信披违规被预处罚 或引发投资者索赔

厉健

2020年7月18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600300.SH)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向南京中院起诉维维股份索赔损失。

江苏监管局认定,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维维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经统计,2017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702,900,000元,占维维股 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477,000,000元,当年归还529,900,000元,期末占用余额173,000,000元。2018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896,8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98%,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551,320,000元,当年归还646,800,000元,期末占用余额250,000,000元。2019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1,153,650,000 元,占维维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55%,占用全部发生在上半年,当年全部归还。

江苏监管局认为,维维股份未按规定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江苏监管局拟决定: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17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30万元罚款。

今年5月6日晚,维维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5月7日,维维股份股票收盘价3.11元/股,日跌幅5.18%,换手率5.8%。

《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5月7日,我们已经率先开展投资者索赔预登记,目前正在分批审核、提前办理委托手续阶段。”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买入维维股份股票,并在2020年5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2017年8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3月31日,维维股份登记股东总户数86919户。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2003年至今,代理投资者起诉6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

厉健团队索赔热线:13806513406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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