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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老年人远超高龄与失能老年人 《报告》建议开发低龄老年人力资本

作者:王晓慧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7-04 17:47:54

摘要:记者从中国发展基金会发布的《中国发展报告2020: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政策》(下称“报告”)中了解到,当前,中国的低龄活力老人约有1.4亿人,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数量远超高龄与失能老年人的数量。

低龄老年人远超高龄与失能老年人 《报告》建议开发低龄老年人力资本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近日,贵州、甘肃、连云港等地纷纷就《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内容均有涉及“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按照现行退休政策,以60岁退休后开始进入老年期对老年人进行划分,60-69岁人口称为低龄老年人口,70-79岁人口称为中龄老年人口,80岁及以上人口称为高龄老年人口。

其实,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持续加深,早在2018年的两会,便有代表委员提出创建更多的养老模式,其中,“年轻老人”照顾“年老老人”应值得鼓励,“以老帮老、以老扶老”的自助养老模式值得探索。如今,“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被纳入各地的养老服务条例。

记者从中国发展基金会发布的《中国发展报告2020: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政策》(下称“报告”)中了解到,当前,中国的低龄活力老人约有1.4亿人,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数量远超高龄与失能老年人的数量。

根据这样的老年人年龄构成,《报告》建议开发老年人、特别是低龄老年人的人力资本。

老年人再就业的权利保障范围不明确

不管我们是否愿意面对,老龄化已经全面进入中国,然而,老龄化并不意味着老年群体立即和全面失去经济社会活动的参与能力,老年群体实际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为的和政策选择的结果。

人口老龄化一方面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另一方面却使劳动力供给严重不足,二者形成的真空和断层,给中国未来经济增长带来不小的挑战。加之中国目前的低生育率,人口老龄化和低生育率将造成劳动力数量和占比的持续下降。

《报告》中称,为此,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将在21世纪20年代放缓2个百分点。不过,如果能推动低龄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充足稳定的老年人力资源,将会弥补劳动力参与率下降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低龄老年人参与经济活动,能够节约企业用人成本,减轻家庭养老负担,减轻社会的赡养压力。

根据数据来看,2030年前,老年人口增长仍以70岁以下的低龄老人为主。充分发掘处于活力期的老年人潜力,促进劳动参与,可以收获中国第二次人口红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同时,早在2018年,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曾发布的《老龄蓝皮书: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报告(2018)》显示,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意愿较强。

不过,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目前为应对老龄化问题,我国采取多项改革的重点在老年人社会保障和医疗服务等方面,对于老年人力资本,尤其是低龄老年人力资本的开发重视不足,使许多仍有劳动能力的低龄老人被排除在劳动力范畴之外,有较强工作意愿的老年人工作找寻渠道不够畅通。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城镇60岁以上人员寻找工作的主要途径是委托亲友介绍,占比超过50%,而正规职业介绍所和招聘会所占比例都很低。

此外,《报告》中同样提出,在法律方面,中国针对老年人再就业的权利保障范围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在宏观层面规定了国家保障老年人劳动参与的权益,对于有关年龄歧视方面的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导致实际操作层面老年人再就业的渠道不畅通。从企业角度来看,聘用老年人的行为不适用于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权责模糊,减少了雇佣老年人的动机。同时,在终身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城乡老年人存在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渠道不畅通,培训内容不足等问题,这也影响了老年人,尤其是低龄老年人力资本利用率的提高。

建议开发低龄老年人的人力资本

针对中老年群体劳动参与率过低的问题,特别是低龄老年人,《报告》提出了延迟退休年龄和鼓励老年人再就业政策建议: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实施弹性退休年龄制度,渐进式地提高平均退休年龄。鼓励老年人参与就业,保障老年就业者的利益,尤其对于60-69岁的低龄老年人,使其不受劳动歧视,同工同酬。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2020年到2025年,将女性职工退休年龄逐步提升至55岁,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调整至60岁;第二步,自2025年开始,逐步实施弹性退休年龄制度,用5-10年时间,将全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逐步提升至65岁。

同时,在鼓励老年人再就业方面,建议出台相关政策保障老年就业者的利益,尤其对于60-69岁的低龄老年人。同时给予雇主充分的激励,给予发展吸纳老年人再就业的企业和部门税收优惠。

比如,增强老年人就业参与的法律保障和政策引导。一方面,改革劳动法,消除阻碍老年人就业的制度障碍,对再就业或继续就业的老年人给予充分的权益保障,使老年人在应聘过程中不受歧视。另一方面,对雇主从税收等方面给予激励,促进吸纳老年人再就业的企业和部门的大力发展。与此同时,需要积极推进老年教育和培训的发展,促进老年人力资本的提升。此外,建立更为合理的老年就业模式。继续致力于消除老年人就业过程中的歧视和偏见,通过工作类型的调整,让老年人的能力和经验发挥更大的作用。

不过,在我国目前的就业情况下,老年人再就业与年轻人就业是竞争关系还是补充关系依然是个争论的问题。建立老年人就业市场,应自愿且不挤占年轻人的就业市场为前提。

就此,《报告》中强调,老年人的就业不是对青年人就业机会的冲击,而是能够发展出新的产品和服务,甚至新的就业机会。一方面,引入老年人口弹性就业模式,调整养老金制度,促进老年人就业;另一方面,营建宜居工作环境,保障工作安全和健康,调整工作流程和技术管理模式,构建适宜老年人的就业模式和工种等。除正规就业外,还需要鼓励老年群体投入到家庭和社会发展中的非正规就业活动中。通过经济补贴、员工支持等政策和项目,对照顾家人的老人提供切实的福利和帮助,提升老年人参与家庭活动的积极性。

除了老年人劳动参与和再就业,近年来,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也受到国际社会重视。随着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占比迅速扩张,发达国家应对老龄化的政策,也从注重老年人经济保障和促进健康,逐渐转变为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

见习编辑:方凤娇 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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