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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定顺灏股份索赔案 投资人七年损失可要回三四成

作者:胡金华 郑颗粒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7-02 10:48:28

摘要:顺灏股份虚假陈述一案证监会定性。今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终裁决,顺灏股份被最高院认定必须向投资者做出赔偿,投资者的获赔额度约在法定索赔额度的三到四成左右。

最高院裁定顺灏股份索赔案  投资人七年损失可要回三四成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胡金华 见习记者 郑颗粒 上海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让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人终于看到了维权的曙光。而最新的案例,发生在顺灏股份(002565.SZ)身上。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因顺灏股份虚假陈述一案证监会定性,由此引发投资人索赔。在2016年,投资人将顺灏股份上诉至上海当地法院,这家上市公司与投资人之间进行了长达三年的诉讼拉锯战。随着今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终裁决,顺灏股份被最高院认定必须向投资者做出赔偿,不过与前两审相比,投资人获得的赔付额度有所减少,投资者的获赔额度约在法定索赔额度的三到四成左右。另外,该案的诉讼时效将在今年7月27日截止,届时仍未提起索赔诉讼的投资者将失去上诉权。

“作为上市公司来说,重大事项特别是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是一项基本原则和准则,如果该披露的信息不被披露,投资人可能基于信息不对称而做出错误判断和分析,这个损失的因果关系在最高法院的判决当中是被认可的。对投资人来说,应该抓紧时间和机会,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及时启动程序,以弥补自己应合理受偿的损失。”7月1日,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龙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道。

瞒天过海两宗罪

值得关注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终裁定书中,作为上海本地的上市公司,顺灏股份涉嫌违法行为有两个:一是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王丹的关联交易行为,累计涉及交易金额达2177万元;二是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擅自签署意向性协议,涉及协议标的金额高达3.68亿元。

《华夏时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王丹是原上海绿新(顺灏股份前身)董事长,在2009年8月 18日至2015年6月30日任上海顺灏股份总经理,也是顺灏股份实际控制人。根据案件卷宗披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王丹为顺灏股份的关联自然人。但是从2012 年至2014年期间,王丹连续多次与顺灏股份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 2176.97万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0.2.3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顺灏股份应当披露信息却未及时披露。

顺灏股份犯下的第二宗罪就是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2014年3月28日,顺灏股份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金额3.68亿元,已达到《深圳证 2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标准,应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时要及时披露信息”予以披露,而彼时的顺灏股份并未及时披露。

原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最终仍被发现。

2016年4月29日,顺灏股份披露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调查通知书》 ,当日股价跌停。2016 年7 月 26日,顺灏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前一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6】3号),顺灏股份因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及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证监会拟对顺灏股份处以 30 万元罚款。

维权拉锯战

证监会的这一处罚拉开了顺灏股份投资者索赔的序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因顺灏股份上述违法行为受损的股民,可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顺灏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由此陆陆续续数十名自然人投资者开始发起对顺灏股份的索赔诉讼。

2017年11月,上海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顺灏股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法院酌情扣除股指熔断导致的系统风险损失,判决顺灏股份按认定损失的80%赔偿投资者。

然而顺灏股份针对上海二中院对于判决书中的揭露日认定、重大性、损失计算方法及赔偿责任认定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19日,顺灏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案件二审判决,上海高院维持原判。对于上海高院的判决,顺灏股份依然不服,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7月2日,《华夏时报》记者梳理该案发现,截止2018年8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71名股民的上诉案做出二审判决,判决支付赔偿金额为28722718.92元人民币。彼时上海高院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3月1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29日,相对应的基准日为2016年11月11日,基准价为人民币7.89元,受系统影响损失额度认定为20%,应赔偿股民损失的80%。法院已判定顺灏股份赔偿金额共计约34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底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上。顺灏股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某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鉴定报告,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主要是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而投资者却对该鉴定报告提出了强烈的质疑。理由是该会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提供系统性风险的鉴定报告,且该所的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在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也名不见经传。

最高院的法官针对顺灏股份于投资者两方的争议有两点表态:一、2015年、2016年市场确实出现了剧烈的波动,投资者的损失有多少需要由上市公司来负责需要第三方的鉴定意见;二、对于顺灏股份提供的鉴定报告,法官要求公司说明签字会计师的资历、背景,并表示希望公司能找到更权威的专家来进行论证。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根据目前的审理情况,凡在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9日买入顺灏股份股票,且在2016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民均符合索赔条件。

“最高院对顺灏股份的定案对顺灏股份其实是个利好消息,此前上海高院做出裁决后,顺灏股份已经对索赔诉讼进行了计提。由于最高院裁决的赔偿额度较之前进行了较大幅度的降低,顺灏股份有望因计提被冲回而增加收益。另外一方面,对于投资人而言,他们利用法律武器对于自己在资本市场上遭受的因公司违法行为的索赔行为,也得到了最高院的支持,说明国内的资本市场开始走向真正成熟。”对此,券商分析师张平(化名)对华夏时报记者指出。

见习编辑:李茜楠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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