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位法学家助阵KODA“负翁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朱湘莲 北京报道
本报持续关注的“KODA巨亏”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10月23日,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在内的8位国内知名法学家参加了KODA苦主联盟组织的维权讨论会议,8位专家认为KODA受害人可在国内提起侵权诉讼。
“这是我们‘依法维护国际经济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高层研讨会’取得的阶段性进展,希望对事件有一些推动性的作用。”KODA投资受害者赖建平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这一成果是外资银行受害者的福音。他更是呼吁所有受害者团结起来,加入集体维权行动,维护价值与尊严。
“现在我们的‘打折股票网’受害者联盟已经有30多人了,联络到的有印尼的华人,还有中国台湾、香港等地的人。”赖建平告诉记者。而在5月份时,他们能联络到的KODA维权人还仅仅是十几人。
KODA(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也称为Accumulator,中文名叫累计股票期权,或者叫FA(Forward Accumulator),是一项风险极高的复杂金融衍生品,可以与股票、外汇、期油等资产挂钩。这一外号被称之为“富豪杀手”的产品,基于其特性以及英文谐音,被大家称之为“I Kill You Later我晚一点杀你”。
而香港金管局数据披露,截至2008年2月,香港市面上销售的Accumulator达1324亿港元。有投行报告指出,2007年香港销售的千亿Accumulator中过半卖给内地投资者。
风险披露不充分
可打维权官司
到场的KODA产品受害人均表示,他们虽然损失了少则上千万,多则上亿的资产,但是仅仅只做了两件事情:一是在开户标准文件上签字,而这份文件不涉及任何产品说明和介绍;另外则是,接到投资顾问打过来的电话推销“打折股票”,投资人表示认可。
KODA投资受害者梁先生表示,他们所做的调查样本显示:KODA投资者从开户到斩仓,80%-90%的情况都是香港银行理财顾问到境内向中国居民开户;其次则都是电话交易,没有文字合约,通话时间不超过1分钟;第三,不告诉是保证金交易,所推荐的产品对应的是银行资产的2倍以上,从没有以文字或者口头形式向投资者说明任何风险;第四,关于保证金交易,何时需要追加保证金,何时斩仓,游戏规则不向投资者告知。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张颖表示,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对于高风险产品,银行需要进行明确风险提示;并且,此类产品只能销售给专业投资者。“在合约缔结过程中,不能有隐瞒事实或虚假陈述等行为。”
“我从来没有买过股票,更谈不上什么专业投资者,我只是想为家里有自闭症需要24小时监护的孩子存点生活费用,但是我所在的那家外资银行竟向我推荐了打折股票,现在是血本无归。”天津的受害者陈女士很激动,她表示:如果知道是高风险产品“打死我也不会买”。
“我账户里的钱全都是流动资金,随时都是要用的,就这样被拿去做了KODA。”受害者郝女士说道。大家一致表示,外资银行向其销售产品时未明确告知风险,甚至还存在刻意隐瞒的现象。
而KODA真正的风险是当股价跌破发行价时,投资者必须仍然以行使价买入,而且要双倍买入,直到一年合约期满。
“还有更大的风险在于,购买该产品,要以投资人账户中的所有财产为保证金,这一点理财顾问的销售电话中只字未提。”杨兆全律师告诉记者。
法学专家们表示:KODA投资者所讲述的风险披露不足的情况需要提供证据支持。但是难题却摆在大家面前:投资者手中没有足够的证据。即使是开户文件,投资者手中也并没有副本可供研究作证。交易又都是电话录音,录音也只有银行方面才有。
“我花了大把的律师费,才从银行要回来我的开户文件和合约交易记录以及录音,才明白星展银行在2007年仅仅两个月时间里便给我做了18只Accumulator股票合约,最大合约值达4.53亿港币;4只Accumulator外汇合约,最大合约值为400万美元。到2008年10月底,星展银行提供的综合月结单显示我的总资产净值为-9946万港币。”郝女士表示,所有交易没有书面合同、没有签字,只是电话推销。“风险更是只字不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表示,银行推销产品的人必须要把风险告知对方,必须告知重要的一些事项。比如“保证金支持”、“风险有多大”?是否有告知投资者。“收集证据很重要。”江平说。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表示:首先必须明确这是一个合同纠纷还是侵权案件。在座的法学专家表示:KODA投资者可从侵权案件的角度寻找一些突破。
赴港打官司费用高
冀望内地法院可管辖
“我不是倒欠了星展银行9000多万吗?他们向北京的二中院起诉要求我追缴欠款。可是我向北京的法院递交申诉,居然不受理此案件,连立案都立不了。”郝女士有点哭笑不得。赖建平也很是困惑,他已经向北京的四家法院起诉外资银行“理财陷阱”了,竟无一家法院受理此案件。
这缘于这些投资者们跟外资银行签署的开户协议中有关于“银行可以在任何管辖区域内向投资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内地KODA投资人却只能在香港管辖区内向香港当地法院提出诉裁。
而依据香港法律规定,香港境外人士起诉香港人(包括法人)会要求原告向法院交存巨额被告律师费保证金,以备在原告败诉时可以赔偿被告律师费损失。因此,原告不但要交保证金,还要负担己方的律师费。香港法律还不允许律师进行风险诉讼收费,即事后按工作成果收费。这对于本已倾家荡产的部分KODA投资者来说,无疑又增加了一笔支出。
对于管辖权的问题,法学专家们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均拥有管辖权。
法学专家们认为:如果外国银行以欺诈方式派人来华或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向当时居住、工作或生活于中国内地的投资者销售KODA产品或缔结其他理财合约,该欺诈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投资者当时居住、工作或生活的地点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发生地之一,该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希望法学专家们的联名意见会对我们的案件有一些推进作用。”赖建平说道。他表示,会将各位专家的意见一并递给法院,以促成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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