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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利益不确定”引质疑

作者:朱湘莲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6 17:24:52

摘要:“保单利益不确定”引质疑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朱湘莲 北京报道

   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实行,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让投保人踏实了不少。但是,刚刚拿到保单的张玲女士则有点纳闷,保险代理人要求她在刚购买的分红型大病保单的特别提示栏上抄上这样一句话并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不会影响保单权责履行
    “这是不是说保障范围和分红领取、保障利益等都存在着变数?”张玲女士很迷惑,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刘先生告诉她:这是新《保险法》条款规定的,每家公司都一样。此条款仅适用于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型保险,可以理解为仅是分红和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投保人无须担心,只管照做签字就行了。
    带着张玲的这些疑问,记者走访了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他们表示:“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确实范围比较宽泛,但是条款前面陈诉的是申请投保投连、万能、分红产品,界定的范围是分红、后续保单变更所带来的保单利益变化的不确定性。
    “除了因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无法预测分红情况外,其它的保单利益肯定是在合同保障范围内,投保人完全可以放心,新《保险法》对广大投保人的权益保护力度是很大的。”中航三星客服对记者表示。泰康人寿相关人士也表示:虽然投保人对此提出质疑属正常,但是不会因此影响保单权责的履行。


保单利益不确定范围宽泛
    “如果我确认了自己已经理解并知晓这一不确定性,并且签了字。那么是不是保险公司就此就不需要负责任?”张玲还是有点担心,自己的签字是否会成为多年后的一颗定时炸弹?
    据记者了解,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梁鹏表示:《保险法》修正时,要求扩大责任免除条款说明范围的呼声明显占上风。征求意见稿表述为“责任免除条款”,但2008年12月22日的二稿中已经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采用“责任免除条款”,则保险人仅说明保险条款中命名为“责任免除”的部分即可;采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则保险合同中凡涉及免除责任的条款,即使不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保险人也须说明。
    他表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了不负赔付责任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和被保险人义务部分。此外,限制责任条款也是需要说明的,如比例赔偿条款、自负额条款、免赔额条款、赔偿权放弃条款以及涉及特定效力的条款。
    梁鹏表示因为履行成本较高、许多条款只是保险学知识的重复,一般不影响被保险人权益,以及未规定法律后果,导致说明义务有如“一纸空文”。
    记者了解得知,有些条款涉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属免责条款,也需要进行说明,如犹豫期条款、自动垫交条款、受益人指定条款、红利条款、风险提示条款。由此看来,“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也并非仅仅是“分红利益”的不确定。
    某保险公司资深保险经纪人刘迎春表示:终身寿险并没有要求客户对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进行确认,投保人可以理解为该条例仅是针对分红,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确实大有文章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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