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尘埃落定 月税延额度不超过1000元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屡次“爽约”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如今,启动时间终于敲定。
4月12日,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所谓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中间的20-30年,综合考虑通胀、个人收入降低和个税起征点等税收政策,等于稀释了个税,这样可略微降低个人的税务负担,并鼓励个人参与商业保险、提高将来的养老质量。
那么,大家比较关注的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
记者从通知中了解,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通知规定,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个人税延额度按照6%和1000元的孰低办法确定,两者之间取较小值,也就是哪个额度低按照哪个来,比如,月收入是10000元,那么,个人税延额度就是600元。”4月12日,一业内人士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称。
实际上,早在去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2017年年底前,我国将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不过,直至上个月,上海市政府也仅是发布了一份《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依然未明确试点的具体启动时间。
如今,相关的试点地区以及时间表终于尘埃落定。
责任编辑:李明徽;主编:陈岩鹏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