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环境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起全国试行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马维辉 北京报道
虽然我国《宪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了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又缺乏具体的索赔主体的规定,使得追责发生困难。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似乎已经成了环境污染解决“三步曲”的固定套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其中明确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从试点到全国
在全国首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联合国“人与生物圈”自然保留地和国际A级自然保护区长白山旁边,仅仅100米的地方,就存在着酒店污染物直排等问题。
原来,谁是对污染酒店进行追责的主体,存在司法方面的困难。但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吉林省环保厅派出的队伍已经完成了对该酒店生态伤害的评估,并代表省政府与之就赔偿方案确定的赔偿金额和修复方式签订了赔偿协议。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2016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确定,吉林等7个省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随后7个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开始展开,长白山的例子只是其中具体案例之一。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7省市的试点实践表明,《试点方案》总体可行,其内容涵盖了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基本内容。结合试点实践情况和深化改革需要,此次在《试点方案》的框架基础上又进行了补充修订,并形成了全国《方案》。
相比《试点方案》,全国《方案》补充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之所以把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是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在实践中,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是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所以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完善技术保障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技术做支撑。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方案》印发实施后,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
事实上,早在2011年,环保部就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启动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6年来,这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首先是技术规范逐渐完善,6年来相继印发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等,已经初步构建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体系。
其次是相继在江苏、山东、绍兴等12个地方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并分两批向社会推荐了29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此外,环保部还组建了由76名专家组成的“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发挥专家优势,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出谋划策、研究咨询、指导把关。
2015年,环保部还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规范。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环保部将继续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研究编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性质鉴别、替代等值分析法等方面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此外,还要联合司法部,规范和加强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建设。
责任编辑:李明徽;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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