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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接连涉及环保案件 子公司污染环境案开庭

作者:徐超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3-09 18:20:02

摘要:新安股份及旗下子公司接连涉及环保案件,一起公诉案件刚在镇江开庭,令一起被环保组织起诉的公益案件,一审判赔2200余万,新安股份已提起上诉。

新安股份接连涉及环保案件 子公司污染环境案开庭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安股份”,600596)及旗下子公司接连涉及环境案件。3月9日下午新安股份公告,全资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江南化工”)被公诉的涉嫌污染环境案,3月8日在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开庭。

2016年12月15日,新安股份公告称,江南化工于12月14日收到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书表述:江南化工及江南化工原副总经理王某、原总经理助理吕某、环保部经理孙某、员工翟某以及个体打工者谭某于2013年4月,将260余吨焦磷酸钠滤渣填埋在该公司厂区围墙内的地下,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评估,该260余吨焦磷酸钠滤渣的应急处置污染清理费用42.09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26.42万元。

当时新安股份称,当年6月江南化工进行安全环保自查自纠时,已经主动清理了上述滤渣,同时也主动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此后,公安介入调查。事后江南化工生产经营正常,清理出的滤渣已合法处置。新安股份针对此事还进行了全面彻底清查。

除镇江的环保案外,新安股份还对民间组织在山东东营针对公司及下属工厂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进行了上诉。

2015年1月18日,新安股份及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中华环保联合会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请求法院判令建德化工二厂(含新安股份)及另2家企业以及李强、李兆福共同支付处置费1000万元(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用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等,同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一审的判决结果是,新安股份及下属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立即停止非法外运处置磷酸盐混合液的行为,并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2274万元(审理时变更为2274万元,以外运11370吨,每吨2000元的价格计算其处置费用),用于环境修复治理工作;同时,共同承担律师费用12万元,案件受理费15.55万元。

为此,新安股份于2014年末计提预计了或有负债400万元。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2016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里,新安股份已明确表示已委托律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涉及金额暂时无法判断。

责任编辑:靳广瑞 主编:蒋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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