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细化亲属持股回避事项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1-20 21:57:00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路妍 北京报道
1月2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近日修订完善发行审核履职回避制度,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证监会本次发布的修订案,是在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的基础上,对两个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张晓军表示,2015年底发布的两个履职回避规定,本着与发行业务的相关性和影响发行业务的重要性原则,对需回避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界定。从实际情况看,可能影响发行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复杂多样,为了实现制度的广覆盖、增强制度的有效性,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证监会及时对两个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两个规定从严并细化了涉及亲属的回避事项,做到制度上不留死角。一是回避范围更加严格,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任职的,无论其职务高低,均应回避。对于其他相关亲属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无论其从事业务是否与发行业务直接相关,均应回避。对于再融资申请企业,增加亲属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审核工作人员应回避。二是增加本人主动回避条款,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可申请并经组织批准后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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