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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端风险初露端倪 保监会“4号准则”欲刹险资“激进风”

作者:胡金华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6-05-06 19:47:04

摘要:从2014年至今,中国保险业规模日渐庞大,为实现规模超过十万亿保险资金的优化配置,保监会从彼时起逐步拓宽险资投资渠道。

投资端风险初露端倪 保监会“4号准则”欲刹险资“激进风”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道


从2014年至今,中国保险业规模日渐庞大,为实现规模超过十万亿保险资金的优化配置,保监会从彼时起逐步拓宽险资投资渠道。然而以安邦、富德生命等一批险企近年来超激进投资风格,动辄百亿以上险资境内外股权、不动产投资,已然出现收不住脚的态势。

5月5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以下简称“4号准则”),加大险企对这两项投资的信批力度。该文件被业界解读为监管层欲刹险资的激进投资风。

保监会同日还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2015年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报》两份文件。后一份文件中有21家保险公司因关联交易信批不合规遭通报。


激进投资的隐患

“两年前,保监会逐步放宽险资在权益投资、不动产、境外投资、私募股权等的投资,初衷是给予险企更大的投资自主权,也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精神。然而险资两年来在境外大规模的不动产投资,单笔就动辄数十亿上百亿的金额。甚至去年出现险企对上市公司几近疯狂的举牌潮,是监管层始料未及的。尤其一批保费规模急剧膨胀的保险公司,大手笔投资单一项目,让监管层不得不防范其中的风险。”5月6日,上海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分析指出。

在“4号准则”中,保监会明确表示是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行为,切实防范投资风险。要求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境内外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金额达到规定大额标准的,均需按要求进行披露;保险机构应按照签署投资协议和资金出资两个阶段进行披露,披露要素发生变动的,保险机构还应持续披露变动情况;加强对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管理,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

同日,保监会也以答记者问的形式称,“4号准则”旨在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运作透明度,约束重点公司和重大投资行为,构建完整的风险防范政策体系。

“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保险机构大额持有境内外股权和不动产,带来了资产负债匹配、流动性等风险隐患。为切实防范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领域的风险,有必要引入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此类投资行为的监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

在业内人士看来,保监会文件的措辞,已有所指。

此前安邦保险集团连续三次加价,准备以全现金方式出资高达140亿美元要约收购美国喜达屋集团,最终在今年4月1日以种种原因撤回收购。有媒体分析称,监管部门对于这笔资金折合超过900亿人民币的巨额收购,一直持不支持态度。

“保监会明确规定险资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也就是说安邦要完成收购,其2015年总资产规模就要超过一万亿。尽管根据4月末披露的年报,其旗下四家公司安邦人寿、安邦财险以及和谐健康险、安邦养老的总资产达到1.3万亿,但是安邦近年来先后收购纽约华尔道夫酒店、比利时Fidea保险公司及Lloyd银行、韩国东洋人寿、荷兰VIVAT保险公司、美国信保人寿等,境外投资总体超过300亿人民币。””5月7日,一位长期观察安邦保险资金运作的人士张宇(化名)如是告诉本报记者。

张宇认为,在一季度,安邦计划收购策略酒店集团和喜达屋集团的总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根据国家外汇局公布,安邦集团获得的2015年QDII额度也就18亿美元,安邦要完成这两笔交易,其财务到底如何安排,都是留给监管和外界的谜团。


触及上线需披露

值得关注的是,在“4号准则”中,保监会提出,直接投资境内外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金额累计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行为;直接投资境内不动产和以物权方式投资境外的单项不动产金额累计超过50亿元人民币,或者以股权方式投资境外单项不动产,权益投资金额累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行为。均需披露。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的共同投资现象,达到规定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标准的,也应当按照“4号准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此外,监管层针对去年出现险企股权更迭潮,使各路资本在保险公司股本占比中超过5%,甚至达到单一最大股东的情形,在5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保险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信披公告应包括以下信息:决策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议案概述及表决情况等;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包括增(减)资规模、各股东增(减)资金额、增(减)资前后股权结构对照表(上市保险公司披露到5%以上的股东)等;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等。

“保监会之所以严格要求相关信息的全披露,主要是新崛起资本尤其是民营地产、医药实业和电商巨头正在加速进入。这些资本或看好寿险长期资金输血功能,或看好健康险是医疗改革中关键杠杆。许多资本热衷于入股保险公司是着眼于金控。保监会对进入保险业资本的背后实际操控者的披露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此,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许谨良受访时指出。

事实上,保监会自己也称已经把强化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放在工作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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