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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清监管难以有效 监管层反思e租宝金融乱象

作者:金微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6-02-01 22:10:04

摘要:互联网金融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新华社起底“e租宝”非法集资案,令持续一年多的“e租宝”迷团慢慢浮出水面:实际控制人超九成项目为假,纯属空手套白狼。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e租宝”一年半内非法吸收500多亿,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吴晓灵: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清监管难以有效 监管层反思e租宝金融乱象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金微 北京报道


互联网金融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新华社起底“e租宝”非法集资案,令持续一年多的“e租宝”迷团慢慢浮出水面:实际控制人超九成项目为假,纯属空手套白狼。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e租宝”一年半内非法吸收500多亿,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e租宝非法集资案所涉及的投资数额之巨,投资者之多,持续时间之长,引起社会各界反思。最近,监管层屡屡公开提及e租宝等金融乱象,这种反思有可能为未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一步指明方向。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最新一次公开演讲时表示,很多非法集资金融乱象背后,是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令监管难以有效和科学。

“e租宝”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在1月22日举行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示,政法部门将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吴晓灵在近半个多月里的两次演讲中都提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乱象问题。1月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第二十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研究员发表演讲称,最近爆发风险的“e租宝”其本质是将融资租赁标的份额化出售,非法从事证券活动和非法吸收存款。没有金融牌照的互联网平台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有销售许可证。
1月29日,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展的首次培训活动上,吴晓灵发表主题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的演讲,再次谈到P2P领域和互联网理财领域的金融乱象。“突破了监管红线,扰乱了金融秩序,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她称。
吴晓灵认为,出现乱象的原因在于行业很多从业人员并没有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对金融法律红线缺乏敬畏之心。还有一个原因是现有的金融产品设计没能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人的需求,因而出现了一些有市场但不符合规律的产品,给市场带来了风险。第三,金融监管跟不上市场的发展,缺乏应有的引导和警示,必须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适应市场的需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
吴晓灵说,监管的责任就是在明确风险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减少金融活动的腐败性,“明确风险承担责任的基础是法律关系,你们做任何金融产品必须要知道这个产品是什么法律关系,债权、股权、信托还是保险等,我们一定要把法律关系界定清楚。”

风险暴露两个领域区

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风险暴露较多的有两个领域,一是P2P,二是互联网理财。在吴晓灵看来,这两个领域由于社会对这些产品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以致难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她称,从2008年开始,很多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在法律监管中没有形成共识,是很多法规难推进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很多金融产品、金融活动难以得到有效规范的很重要的原因。
吴晓灵认为,P2P的点对点特性应该是资金通过银行直接走账,钱不能到P2P平台上去,必须是甲客户的钱直接到乙客户的账上去。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合同,账从银行走,才是标准的P2P。“平台作担保,担保本身是有杠杆的,如果担保就得按照金融行业融资担保进行监管;第三方担保也应该纳到相应的监管当中去。”
华夏互联网金融(微信ID:hxhlwjr)了解到,目前P2P领域拆标现象普遍,甚至有企业称,如果不拆标企业的盈利空间大幅减少,而且投资者会大量流失。这主要在于资产端的产品复杂、金额大,而资金端会产生资金的错配和期限的错配,因为资产端金额太大,资金端金额小的时候,就会分拆标的。
吴晓灵说,超出20万元、30份分拆的价款标的也是可以的,但份额化的P2P就是发行证券,必须遵守私募发行或者公募发行的规则,这就是为什么lendingclub上市要在证监会注册的原因,“标的的分拆本身就是一种债券,一种收益凭证。如果是私募发行,必须少于200份,必须向合格投资人发行。如果超过200份,就变成了公募发行,这时候就要进行核准或注册制,现在所有的债券证券法推定的是核准制,基金发行是注册制。”
吴晓灵说,在资本市场各种乱象、非法集资乱象频出的情况下,把金融产品的属性确定下来非常重要。“只要是份额化、把钱集合在一起,又交给第三方管理,又代替投资人去经营产品,且产品的收益归投资人所有而风险归投资人承担,只要符合这四个特征,就是集合投资基金,集合投资计划就是证券,法律关系就是信托,如果不能在这个层面形成共识,金融乱象还会继续下去,合并三个监管当局也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她称。
“如果不能把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界定清楚,是难以实现有效、科学的监管的。既然是证券,那么私募必须小于200份,必须面向合格投资人。公募可以大于200份,但是集合投资计划是基金,必须注册发行。”吴晓灵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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