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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搞分税制不能“一刀切”

作者:吴建华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5-01-23 22:15:00

摘要: 2014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高歌猛进,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三大任务,其中预算管理和税制改革已经全面推开,剩下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令人期待。

本报记者 吴建华 北京报道


    2014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高歌猛进,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三大任务,其中预算管理和税制改革已经全面推开,剩下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令人期待。
    按照《方案》给出的时间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2015年无疑将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财税改革何去何从,重点何在?央地财政关系改革能否破冰?地方债务风险能否得到有效掌控?带着这些问题,《华夏时报》记者近日专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
今年重点是预算法落地
    《华夏时报》:今年的财税改革重点会放在哪里,可能会取得哪些实质性的进展?
    刘尚希:如何让预算法落地,应是2015年财税改革的一个重点。这不仅仅是财政部一个部门的事情,涉及到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做起来难度很大。要使预算法具有可操作性,就得抓紧制定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法没有详细规定的要靠实施条例来明确。
    此外,中长期财政规划的试编也非常值得期待,我们现在只有年度预算,没有中长期的财政考虑,导致决策短期化。只有把年度预算与中长期财政规划结合起来,才能使年度的预算更好地考虑长期目标,预算资金的分配在时间上才能更加合理。
    以前谈预算管理更多的是空间概念,从中央到地方,到各个部门,很少有中长期时间概念。把空间概念和时间概念结合起来考虑,这样预算的制定才能更加合理,可持续。
今年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增值税要进一步扩围,其次是资源税和消费税,税率、征收环节、范围可能进行调整。这三个税种在2015年很可能要进一步地改革。而房地产税和环境税已经明确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来推进改革,此外,个人所得税改革也要通过修改法律,程序比较复杂,今年能不能有实质进展,还是个问号。
央地关系:
决策权下移,执行权上移
    《华夏时报》: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今年能有进展吗?
    刘尚希: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也称为财政体制改革,现在还处于研究阶段,这项改革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税制改革基本完成,第二个是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基本清晰。而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不是财政部,甚至不是国务院能确定的,可能要由中央深改组统筹考虑。
    中国与西方国家事权的划分方式是不一样的,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按事权的项目来划分,比如说国防、教育、社保、市政等,明确划分到不同级别的政府,只有少数事权由两级或三级政府共同负责。按事权项目划分,意味着谁决策、谁掏钱、谁执行,权责相对统一。
我们国家是按事权的要素来划分,事权的四个基本要素是决策、执行、花钱、监督,我们除了国防和外交是由中央统一决策、执行、花钱,其他的事权都存在中央地方共担支出责任的情况,中央决策,地方执行,地方花钱。在这种情况下,要把西方国家那套事权划分方式搬到中国来非常困难。
事实上,事权调整方面,我们现在已经在做一些工作,体现为部分决策权的下移和部分执行权的上移。比如说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就是把决策权更多地下放给地方,这是决策权的下移。执行权方面,涉及到国家安全、跨区域环境治理等重大问题,逐步调整为中央政府执行。
如果事权的改革明确下来,那么财权的划分,财力的配置,包括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就有了依据。
《华夏时报》:目前中央财政直接支出比例过低(只有15%左右),转移支付规模较大,央地财政支出的比例近期应当作怎样调整?
刘尚希:中央支出比例过低,就是由中央决策、地方执行这样一种事权划分带来的。事权上移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哪些事权适宜于中央直接来做,哪些不适合?如果不能确定,那就只能通过传统的方式,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委托地方来做。
另外,这还涉及到公有制条件下的产权制度如何构建的问题。比如土地、矿山、河流等国有资源的使用由谁来决定?现在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但由于中央没有明确的法定授权,实际变成分级所有,地方拥有完全的收益权。
地方政府税权较小,而财产权却很大。把土地等国有资源收益考虑进来,算综合财力账,地方财力比重更大,地方支出比重更高。
《华夏时报》: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怎么改?
刘尚希:说白了就是省以下要不要搞分税制的问题。以前大家在探讨财政体制的时候,可能不由自主想到的就是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平均分权,所谓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国家拥有的公共权力事实上不可能在各级政府之间平均划分。
在当前条件下谈国家治理体系,基本框架应该是五级政府,两级治理。治理级次与政府级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基于公共权力的划分,后者是基于公共管理的划分。目前我们的财政体制属于两级体制:国家体制、地方体制。国家体制就是解决好中央与地方关系。而地方作为一个整体,属于与中央相对应的一级。有些权力可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却不能在省以下划分,例如,征税权、举债权。
在两级治理的框架下,省以下财政体制搞不搞分税制,不能一刀切。允许地方层面的差异和因地制宜,这样,很多的问题就可以化解。
直接债务或有
债务要建立区分标准
《华夏时报》:存量地方债务清理结果已于1月5日汇总上报财政部,您对今年地方债务的风险如何判断?
刘尚希:地方政府性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是两个概念。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投融资平台债务,而地方政府债务是指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对于地方债而言,最大的风险不是政府的直接负债,而是或有负债。有的人说地方债有多少没有纳入进来,实际上就是指或有债务。
目前,政府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在界定上还存在障碍,政府会计准则要尽快建立,尤其是关于政府债务的具体准则。
当前经济依然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有力度,这个力度至少要表现在财政赤字总量上。以此来看,2015年新增的地方债不会比2014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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