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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税收条款应予补充完善

作者:刘佐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4-12-05 23:58:00

摘要:加强税收法治建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应当首先完善宪法,即补充和完善宪法中的税收条款。然后,以此为基本准则,完善税收法律和相关法律。

宪法中税收条款应予补充完善

  ■刘佐

  2011年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提出加强税收法治建设;2013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4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进一步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既然中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宪法,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上述要求,加强税收法治建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应当首先完善宪法,即补充和完善宪法中的税收条款。然后,以此为基本准则,完善税收法律和相关法律。

  总结中国宪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并借鉴外国现行宪法的相关内容,中国宪法中税收条款的补充和完善,似乎可以先从下列四个主要方面考虑。第一,将税收法定原则直接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关于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似乎可以移植,并进一步完善。第二,根据中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规定不同层级的税收立法权,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三,全面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义务和可以依法享受的权利,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四,规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以税收为主体的完整的政府收入体系,合理、规范、公开的预算制度和科学、严密的审计制度等。

  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落实,应当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和完善税制、税收管理制度的需要与可能,来区别不同情况,逐步推进,并尽量加快步伐。条件已经比较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如关税条例),可以先行升格为法律;条件暂时不太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如消费税暂行条例),应当先行完善行政法规,待其比较成熟以后升格为法律;正在改革中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应当加快改革步伐,在改革完成以后适时制定法律;已经制定的某些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也应当随着有关税制和税收管理制度的改革尽快完善。

  至于涉及税收的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预算法和会计法等),可以采取“交互跟进”的方式。第一,在修改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和税收法律以后,应当及时修改相关法律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此类法律和修改此类法律中涉及的税收条款,都宜粗不宜细,以免出现税法规定零散、不规范和不统一;对于某些经济、社会事务产生不必要、不适当的干预,由于修法工作繁琐而影响执法工作效率等现象。第二,宪法修改、与税收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定和修改以后,税收法律需要相应修改的,也应当及时修改。

  (作者为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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