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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征收环境税过渡? 排污费征收标准翻倍

作者:马维辉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4-09-12 23:23:00

摘要:排污费“半价优惠”的时代终于结束了。
华夏时报记者 马维辉 北京报道
    排污费“半价优惠”的时代终于结束了。
    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1.2元,污水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至1.4元。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这次调整主要是因为过去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到位,成本倒挂严重,环保企业又不可能赔钱去处理,最终影响到治污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吴健表示,此次调整将有助于通过价格手段倒逼企业改变排污行为。方正证券的分析报告则指出,排污费最终必然由环境税所替代,此次调整也是在为后续环境税的征收提供过渡方案。
成本倒挂
    排污费有多低?骆建华为记者举了一个例子:飞灰是垃圾焚烧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2008年颁布的《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规定》,飞灰的处理成本较高约需800-1000元/吨。但是,由于垃圾收费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的垃圾处理费中却并未考虑飞灰处置成本,致使大多数垃圾焚烧厂对飞灰仅作简易填埋,从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
    据了解,我国的排污费制度始于2003年。当年,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等联合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据介绍,当时在规定具体征收标准时,国家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所有排污费征收标准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
    以污水处理为例,十多年过去了,污水排放标准提高了,污水处理设施也经历了多次升级改造和更新维护,但污水处理价格却并未因此提高,甚至连必须的污泥处置成本也未考虑进去。骆建华说,目前,仅有常州、广州等少数几个地区的污水处理费中包含了污泥处置成本,且标准还比较低,而大部分地区对污泥处置费用则尚无明确规定。
    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污染治理的成本倒挂现象越来越严重。企业污染越来越依靠政府掏钱来治理,最终由纳税人埋单。过低的征收标准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约束,一些企业认为已经缴纳了排污费,排放污染似乎就变得理直气壮、心安理得了,而不去思考如何提高环保工艺,治污减排。
    在排污费过低的同时,近几年,随着国家环保工作力度的加大,环保支出的压力也随之大增。骆建华说,光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保守估计全国范围内就需要5万亿元的治理资金,再加上土壤治理,资金需要总量将超过10万亿。如此巨额的资金需求,光靠国家财政肯定无法解决。
    在此情况下,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就显得势在必行了。
“优惠”结束
    此次《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对此,环保部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实行了十多年的排污费‘打折优惠期’结束了。”
    与此同时,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化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通知》改变了原来实行单一收费标准的做法,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吴健表示,目前的征收标准已趋近于企业的治理成本,照此标准,火电、钢铁、水泥和医药等行业将受到很大影响。以火电为例,排污费增加将直接转化为企业的成本,促使企业不得不仔细算一下经济账,是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减少污染物排放,还是安于现状,以缴纳排污费代替污染治理。
向环境税过渡
    根据北京市的经验,提高征收标准后,排污费有望迎来一波大幅增长。
    今年1月1日起,北京在全国率先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原标准的14-15倍,为全国最高水平。
    截至4月底,北京市一季度排污费开单金额已达8800万元,而去年同一季度的收费金额仅为834万元,同比增长了9倍还多。
    如此多的排污费,其如何使用自然也引发了公众关注。此前曾有媒体报道,河南审计部门2009年的一次审计结果显示,某市6县(区)环保局实有人员765人,财政供给人员159人,占总人数的20.8%,自收自支人员606人,占总人数的79.2%,大量的编外人员都是依靠排污费来供养。
    方正证券分析指出,排污费的最终趋势必然是由环境税所替代,但推出环境税在征收额度和征收计量方式上依然有较大问题,此次《通知》是在为后续环境税增收提供过渡方案。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也对媒体记者表示:“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将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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