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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不登记备案将受惩

作者:包涵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4-08-24 19:11:00

摘要:继7月上旬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该政策一直备受热议。而在8月22日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宣布该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私募基金不登记备案将受惩

华夏时报记者 包涵 北京报道

  继7月上旬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该政策一直备受热议。而在8月22日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宣布该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长久以来,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一直处于“两不管”的灰色地带,为解决这一监管真空,年初证监会就正式成立了私募基金监管部,并在随后出台了各项政策。证监会透露,这次征求意见稿颁布后,证监会共收到58份书面反馈,其也根据书面意见做了八项修改,不过对于合格投资者标准偏高、宣传推介方式过严、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三项较受争议的规定,证监会还是维持了之前的原则跟标准。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来说,这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其实去年以来监管层就出台了多种措施支持和鼓励阳光私募的发展,让这一行业真正走进了公众视野。这在国民经济转型过程中,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但私募除了支持,也需要规范,特别是在募资规则和运作监管上。我们支持证监会对于私募行业监管上的探索。”首批获得牌照的私募机构之一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滕泰对记者表示。

不登记备案将受惩

  事实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正式实施,不仅是为私募基金运作制定了监管制度,也为下一步私募基金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以便于推动下一步财税、工商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政策,促进私募基金发展。

  张晓军透露,这次的《办法》明确了五项制度安排,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的监管安排。

  其中,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而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则应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对此张晓军强调,《办法》实施后,登记备案就应该开始,否则将根据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基金业协会也将为登记的私募管理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张晓军称,该《办法》也体现了证监会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和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那么何为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

  “为维护并激发私募基金行业活力,办法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在总体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均规定了若干禁止从事的行为。一些规定便于市场机构了解运作底线,也便于其根据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规定更高的运作标准。”张晓军解释称。

八改三不改

  征求意见稿下发后,随着反馈意见的上交,证监会也对意见稿中的8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比如删除了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明确“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等。

  但对于合格投资者标准等三项从意见发布之初就颇具争议的规定,证监会还是根据考虑给予坚持。

  其中《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是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对此,有深圳的私募基金人士对记者透露,意见稿刚出来时就觉得这个标准有些高。“比信托、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中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标准都高,也比从前那个私募管理办法的意见稿的标准要高。大家对此争议较大,但总体来说,监管层的标准也还是合理的。《办法》的正式出台意义大于一切。”

  而张晓军也承认有意见反馈该标准偏高,“但综合考虑国际国内实际情况,为避免将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办法》仍维持征求意见稿的标准。”

  除此之外,还有反馈意见建议修改“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规定,以为保本类基金的发展留有空间。

  对此,张晓军表示:“鉴于私募基金在销售过程中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容易误导投资者,并已成为导致非法集资的重要原因,为切实防范非法集资,培育投资者买者自负的意识,《办法》未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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