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的改革红利
摘要:尽管推动新型城镇化的纲领性文件《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没能在两会前揭开神秘的面纱,但丝毫没有影响城镇化继十八大之后再度成为两会热门话题。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陶盈舟 北京报道
尽管推动新型城镇化的纲领性文件《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没能在两会前揭开神秘的面纱,但丝毫没有影响城镇化继十八大之后再度成为两会热门话题。
城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的新型城镇化道路,遵循发展规律,积极稳妥推进,着力提升质量。
这在中建投信托研究员王军苗看来,恰是信托业发展的大机遇。
“要知道,当前信托服务的主要人群是城市高净值客户,但是,通过信托理财的方式帮助高净值客户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升值仅仅只是信托服务内涵和价值很小的一部分”,王军苗表示,对信托公司来说,未来他们在城镇化过程中为农村人群发挥服务价值的空间还有很大,“比如土地流转信托”。
但关于土地流转的分歧从未停止,不仅是城镇化发展的一个难题,或许也将成为信托业必须直面的障碍。
改革红利的吸引力
“三个1亿人。”简单的五个字中,蕴含了丰富的改革深意,从制度建设、价值取向、宏观布局上更为深刻地描绘了中国新型城镇化未来的发展目标。
而这其中,无论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还是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的支持,又或是加强城镇化管理创新和机制建设,在王军苗眼里,信托业都将成为不可或缺的一员。
按照他的说法,“城镇化的本质是人口、土地、资本三大要素从农村到城市的流动,而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也就是实现农村人口在生产生活方式上向城市人口转变”,这其中,当城镇化的过程伴随着农村人口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面积被征用,使得农村人口脱离土地时,信托公司就扮演了更为深入的服务角色。
“比如,2012年北京门头沟区开始实施的拆迁及土地征用款信托,将拆迁及土地征用款通过信托投资的方式实现了保值增值,保障了农村人群在土地征用和拆迁之后收入的可持续性”,王军苗指出,这其实就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在流转对价实施的信托服务,而在城镇化过程中,信托公司还可以针对土地使用权本身实施更为广泛和深入的服务。
也就是农户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委托于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合同,再由信托公司向农户支付土地使用收益。在此过程中,农户在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聘用专业机构实现了土地收益的长期化和可持续性;土地实际使用人则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归集,提升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与集约化水平。
其实,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此次两会对新型城镇化工作提出的部署和解读,新型城镇化带来的改革红利就不断释放,而这成为对已经退去制度红利的信托业最直接的吸引。
“一是作为鼓励发展的创新领域,国家必将会在税费等政策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创新开始阶段,无论是委托人、发行人和资产出让方等利益相关者都会非常谨慎,也将在产品设计、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方面做足功课”,信托专家孙飞指出,因此,信托公司在初期发行的土地流转信托产品时,也会首先选择那些土地确权明确和土地价值较高的资产作为标的,有效降低了风险。
热情高涨的信托业
事实上,就在两会前夕,中信信托和北京信托也先后推出了新的土地流转信托项目。
其中,中信信托继安徽宿州、山东青州、贵州贵阳后在安徽马鞍山市含山县再度推出土地流转信托,采取与当地政府合作,由当地政府作为委托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中信信托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负责管理该信托财产的模式。在信托计划的实际运营阶段,为了提升土地产值收益,中信信托还引入了第三方服务商对土地开发和经营提供服务。
而此次涉及2.66万亩农村土地承保经营权的流转,也成为中信信托推出土地流转信托以来,单笔流转面积最大的业务。
除此之外,北京信托也继江苏无锡后,推出了在京的首单土地流转信托产品——“北京信托·金色田野2014008号土地信托(密云水漳村)” 项目,模式也与此前“江苏无锡桃园村”模式类似,采用“土地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双合作社设计。
按照中信信托董事长蒲坚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目前中信信托已在安徽、山东、吉林、贵州、湖北、新疆、内蒙古等多个地区推出土地信托,流转农村土地面积近5万亩,现在还在其他省份加速推进该项业务。
实际上,除了中信信托和北京信托,包括中粮信托、百瑞信托、华宝信托、安信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也都对土地流转信托热情高涨。而这显然还只是个开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称,推动新型城镇化的纲领性文件——《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即将发布。
对此,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指出,尽管短短5个月的时间,土地流转信托就遍地开花,但由于其经营模式尚不成熟,专业化程度较高,且农村土地不能进行抵押,因而不能算是一种财产权,“土地不能抵押的话出现风险谁来承担责任是一个问题,而相互之间的利益如何分配也是一个问题,中信和北京信托的模式能否复制或是借鉴,也要看他们后期的经营情况,因此,推出土地流转信托不能盲目跟风”。
亟待细化的流转政策
其实,就如孙飞所说的,在目前房地产和平台类信托的投资风险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下,信托公司伴随金融改革的推进,大力发展土地流转信托无疑是正确的方向和热点领域。
“因为土地流转信托的集约化发展,不仅解决了农民融资的问题,而且也解决了一小块一小块分别流转的难题,让打包起来的土地存在更大的发展空间,获得更高的收益,所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未来市场对土地流转信托的需求会增长迅速”,孙飞表示,但从目前来看,正是因为土地流转信托的创新空间很大,因此模式不能盲目复制。
以中信信托和北京信托为例,目前成立的土地流转项目均是采用“财产权信托”和“资金信托”平行推进的双信托结构,但具体根据不同的合作方又有所区别。
“因此,要想土地流转信托更快地推进,就需要有相关的规范和细则出来,包括农村土地如何落实流转等,在政策上要具体化,有持续的可操作性”,上述人士表示,一旦如此,那么未来在信托创新转型的过程中,土地流转信托也将有望成为信托公司的主流业务。
事实上,《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早在几年前,包括湖南益阳、福建沙县等地就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始了土地信托尝试,即由当地政府成立土地信托公司,农户委托村委会与土地信托公司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再由土地信托公司与用地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之后土地收益的可持续性,提升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效率。
然而,王军苗对此坦言,根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业务属于信托公司专营业务,成立信托公司需经银监会的批准,因而湖南与福建的上述做法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
所以,“面对城镇化过程中巨大的土地流转需求,只有专业的信托公司参与才有利于发挥专业能力,为农户提供优质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服务,有利于培育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提升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效率和效能。”在这一过程中,信托公司应积极探索城镇化过程中的信托业务发展模式,提升信托公司服务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在城镇化的历史发展机遇中,实现信托制度服务社会发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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