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金融正文

闫冰竹:建立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作者:陶盈舟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4-03-06 00:44:00

摘要:在此次闫冰竹提交的13份提案中,一份涉及到建设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的提案颇为亮眼。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陶盈舟 北京报道

    3月4日,伴随着一股新风吹来的蓝天白云,盘旋在北京多日的雾霾终于被一扫而尽,恰如同期在京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作为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改革”一词无疑成为了贯穿本届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主线”。
    在本届政协会议上,连任两届的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委员再度带来了多达13项提案,内容不仅有他长期关注的中小企业、中小银行的发展问题,而且涉及到多个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包括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协同创新机制、建立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优化银行分类监管、大力发展消费金融、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推进房产税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改善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大力治理环境污染等政策建议。

十三项提案为改革建言献策
    从改善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到完善城市规划管理,再到大力治理环境污染,这一项项涉猎广泛提案的内容,的确很难让人把他们与银行业联系起来。但这就是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在2014年两会带来的提案。作为一家从身处绝境的小银行华丽转身为“人均最赚钱银行”的董事长,闫冰竹在背后的付出可想而知。
    在这13份提案中,每一项均直指当下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当谈及这些提案时,闫冰竹表示,围绕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开展深入调研,积极建言献策,为国民经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贡献智慧是他身为政协委员的基本职责。
    其中,在关于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提案中,闫冰竹委员认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债券市场存在多头监管;债券市场交易场所分割;做市商制度安排不合理。为此,他建议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统一债券市场监管体系;二是推进债券市场统一互联;三是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
    在闫冰竹看来,持续地为广大中小银行、中小企业鼓与呼,让广大中小银行和中小企业更有尊严、更受尊重比什么都来得重要。
深化金融改革 优化分类监管
    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金融改革方面,已经在金融业摸爬滚打了近20年的闫冰竹有着说不完的话。
    以优化银行分类监管,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提案为例,闫冰竹坦言,之所以连续4年提出该提案,是因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分类仍然沿用“出身法”,分为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这种按照历史出身进行分类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反映当前银行业发展现状,因为这不仅削弱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也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符合当前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比如,商业银行规模不同,支撑市场份额和支配市场的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将规模不同、运营效率不同的商业银行放在一类统一监管,就难以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闫冰竹指出,同一类别银行内部无论是在资产规模、股权结构,还是在业务创新、抵御风险能力上都存在巨大差异,仍然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政策必然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
    为此,他建议,为使分类监管发挥更重要的导向作用,推动大型国有、股份制、民营等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合理定位,公平竞争,可以从监管机构转变为以历史出身形成的监管分类方式,逐步过渡为以资产规模和监管评级为主要标准、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方式,以促进我国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具体包括:在监管目标上,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竞争有序的银行体系;在监管政策上,积极引导商业银行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在监管方式上,实行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
    除此之外,在关于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中,闫冰竹委员也指出,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极大丰富了居民投资渠道,提高了居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了直接融资市场和利率市场化的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在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还不够完善,业务的高速增长也引致了一系列问题。为此,应加快修订《信托法》,统一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性质,为确保理财资金稳定、严格独立核算等基础性问题的解决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并严格分离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完善内控机制。
推出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闫冰竹提交的13份提案中,一份涉及到建设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的提案颇为亮眼。
    众所周知,随着贷款利率下限取消、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同业存单开闸等,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加快推进,而这一市场化的进程一方面将使得银行业的竞争更加激烈,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部分中小银行破产倒闭。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重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可以有效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条件。
    在此前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已经被提及。而在2014年1月12日召开的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除了提出要大力推动金改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也已经基本就绪。
    然而,闫冰竹认为,由于我国国情复杂,要想建立和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在现实层面还面临不少难点,“一是存款保险模式及其监管职能尚未达成共识;二是存款保险资金来源和赔付原则尚未明确,银行倒闭后,按什么原则履行赔付,是实行限额赔付还是全额赔付也是一直在探讨的问题;三是费率确定机制也存在较大争议”。
    因为实行单一费率相对简单,但存款基数高,即使费率比例低,缴费总额也高;而若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小银行的风险普遍较高、评级较低,相应的费率就高,对其来说负担也不小,再加上利率市场化对小银行冲击更大,过高的费率也会让其雪上加霜。
    为此,闫冰竹认为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并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这也对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是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性的存款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抑制金融机构参与存款保险时的逆向选择问题,保证参加保险的银行数量,扩大保险基金的规模;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是先期设立存款保险基金,逐步从“付款箱模式”向“成本最小模式”或“风险最小模式”过渡。
    三是明确存款保险基金来源,建议实行比例赔付政策。在存款保险基金成立之初,国家可投入一定数量的初始资金,但主要还是依靠各投保金融机构定期缴纳的保费。在赔付原则上,建议按照最低90%的比例进行赔付,使居民存款的绝大部分都能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
    四是实行差别风险费率机制。全面考虑各投保行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能力、流动性等方面指标情况,综合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确定各投保行的费率水平,评级较高的银行则费率相对较低。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