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路在何方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马广志 北京报道
2014新年的钟声敲响没几天,便传来香港影视大亨、著名慈善活动家邵逸夫离世的消息。在所有感到惋惜的人们心中,或许有一个很重要的想法或问题:在邵逸夫离世后,他开创的“邵氏慈善”能否继续下去?
答案是肯定的。有媒体报道称,邵逸夫生前已将大部分资产套现后注入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邵逸夫逝世后,以“邵逸夫”名义做出的慈善捐赠将不会受到影响。
在大陆,虽然早在2001年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但直到2008年汶川大地震之后,国内信托机构才开始对公益信托进行初期尝试,但限于缺乏与公益信托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及适用细则而没有形成成熟模式。
公益信托的制度优势
慈善信托,又称“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和其他的公益形式特别是公益法人相比,公益信托具有一系列的制度优势。一是设立和运营成本较低。公益信托无需经过法人固有的程序即可设立,而且也无需设置专门的工作场所和人员运营。二是灵活性强,能实现委托人个性化需求。三是安全稳定,由于信托在法律上有着连续性设计,公益信托设立以后不因各种情况,如受托人、委托人的消亡而终止,从而能够确保稳定地实现公益目的。
在香港,一般而言,以公益信托的方式来实现慈善事业的目标,是比较常见的处理财产的方式。例如,李嘉诚就单独设立了李嘉诚慈善基金会从事慈善事业。
还有,香港歌手梅艳芳在2003年过世前,将所有财产转给汇丰设立了KarenTrust,约定其财产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支付四个外甥的学费,另外一部分为母亲提供每月12万元的生活费,如果她的母亲过世后信托还有余额,那么余额将捐赠给慈善机构。
北师大公益研究院研究员黎颖露告诉《华夏时报》,作为做公益的另一种选择途径,公益信托既不同于公益组织的保值增值,又不同于一般意义的银行理财产品,可划分为三种形式:公众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共机构信托,指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慈善性剩余信托,是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
那么如何做一份公益信托呢?黎颖露举例说,比如原始出资人拿出五千万,选定一家信托机构或银行作为受托人,订立合同,并选定监事人。受托人将本金五千万拿去做投资运作,然后将收益或者部分收益捐出,剩下本金继续投资以保证能够持续性做公益,这就是一种公益信托的模式。
“这里可以跟投资人有不同的约定,比如受托人接收到本金后就捐出去一部分,剩余的进行投资运作获取收益。这些情况都是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协商。”黎颖露说。
公益信托在香港如此普及,但“公益信托”这一概念却直到2001年才为大陆知晓。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生效,其中将信托分为民事、营业、公益三种,并将“公益信托”单独列出一章,附以15条原则性规定。
但是,公益信托并未因此落地生根。直到7年之后,我国公益信托才算真正开始。
混合型信托是发展趋势
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不久,西安信托和百瑞信托分别推出了“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以及 “郑州慈善公益信托计划”。之后的五年中,又陆续有重庆信托、平安信托、北京信托、中信信托等参与发行公益信托计划。
有人归功于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但在黎颖露看来,这虽然对公益信托制度做了一定意义上的完善,但该通知的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汶川灾后重建,法律效力层级太低,“根本没有解决公益信托的审批和税收等关键瓶颈,实质推动作用非常有限。”
事实上,迄今为止,以“公益信托”名义发行的信托产品超过10个,“但绝大多数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公益信托’,只能算是‘公益性信托’,并不满足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定条件。”“制度原则建立,实践探索着前行。”黎颖露如此概括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现状。
自2011年以来,民政部、银监会已经就公益信托展开多轮探讨,《公益信托试点办法》也在起草之中。鉴于我国公益事业基础薄弱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公益信托需“以公益为唯一目的”的规定,黎颖露建议我国参考美国的发展路径发展混合型信托。
黎颖露介绍说,美国公益信托有两种主要类型,即公益先行信托和公益剩余信托。比如说,如果一对夫妻成立了一个公益先行的信托,他们通过合约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约定每年把至少5%的原始资产转移给慈善机构,一定期满以后再把剩余所有资金转给受益人。
公益先行信托的一个优势,就是适合继承人年幼而无法管理大量资产的情况。美国遗产税率相当高,公益先行信托方式可以减少大量税务,同时也可以给慈善团体带来近期资金收入。公益剩余信托的过程相反,梅艳芳设立的信托就属于后者。在美国,很多有钱人利用公益剩余信托的方式来分配其遗产。
在我国近年来的公益性信托的实践中,约定一部分财产用于公益目的的信托有三种,一是固定收益率,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定比例用于公益;二是浮动收益率,约定如果达到一个预期较高收益率时(12%),即将超出的所有部分(2%)用于公益目的;三是所有收益捐赠型。“在将来混合型信托的模式设计时,可以基于现有的实践,借鉴美国法定的两种模式,进行进一步创新。”黎颖露说。
“当然,民政部门应作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加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税收优惠措施也很重要。”黎颖露说。
黎颖露表示,公益信托有着巨大的市场,一些客户对慈善的需求远超我们的想象。但公益信托要在中国长远发展,税收与《信托法》这两方面都应该做出一定调整或修改。“否则,公益信托还只能停留在概念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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