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发育需离开“拐杖”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马广志 北京报道
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公布,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系统部署,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对社会体制改革做了规划。
“《决定》亮点非常多,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提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必须明确的是,政社分开的关键是要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
“公办社会组织急需去行政化”
《华夏时报》:对公益慈善事业而言,你认为《决定》有哪些亮点?
杨团:《决定》的亮点非常多,在社会体制改革方面,比如说,第一次明确地提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这和《决定》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相一致的。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问题。
《决定》的很多表述前面都冠有“依法”二字,昭示着全面深化改革要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哪一个人说了算。《决定》还非常清晰地提出要“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四个自我的提法,可以理解为基层自治的精髓,这也是以往没有这么全面地提过的。其实21世纪与以往的时代大不相同,个人权利的觉醒已成普遍潮流,只有民众真正实现了基层自治,自治的基础上形成基层治理格局,再上升到高层治理,国家才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还有,《决定》的一些提法比以往更具实操性,例如“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就很具体和鲜明,等等。
《华夏时报》:“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也是《决定》所强调的。
杨团:对。提法非常明确,因为迄今为止,关于慈善捐助的减免税制度不是没有,但是不清晰:一方面,哪些机构接受捐赠可以减免税,减免多少,法律规定缺乏细则,政府的文件相关的规定还有冲突;另一方面,规定可以减免税的机构或者事项,也还不能照章执行。
比如以股权为代表的非现金捐赠形式目前还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曹德旺的股权捐赠只是延迟5年收税,但不是减免税。还有,大量的慈善组织目前都没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和自身收入比如培训收入的所得税免税资格。还有,基金会将尚未使用的自有资金存银行或者进行经营活动,其收益都用于慈善公益事业,但是这些收益都要缴很高的税,长此以往,将导致基金会资产严重缩水。所以,《决定》将这方面的问题明确提出来,我想今后肯定会尽快展开研究,毕竟慈善的动力除了精神上的支撑,还需要在物质上减免税的激励。
《华夏时报》:你认为如何才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杨团:社会组织缺乏活力首要的问题在政府身上。我以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实这个“市场”应该是广义的,不仅指经济市场,也包括社会市场。比如说现在有大量的捐赠资金被行政化了,即各类组织从民间筹到的慈善的钱又转回到政府或者准政府机构手里,成为政府做社会福利的资源,而不是民间慈善由民间组织自己决定怎么用。这让社会组织怎么能有活力?
因此,只有政府放手,让公益去行政化,捐赠者、筹款者、实操者这些构成我们社会公益体系的各个主体才能各得其所,各展其能。总之,我们社会的最大问题在于单一的权力中心,就是政府,没有来自社会的多元的声音和制衡,所以,社会组织的生长并非只是做社会服务那么简单,要让个体以及他们所组成的各类社会组织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想法,自我选择做什么和怎么做。
《华夏时报》:所以《决定》提出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加快”字眼说明政社分开是一个长期过程。
杨团:为什么说“加快”,因为迄今为止,我国的社会组织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非市场体制占主导地位。目前大量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免于登记的很多社会团体都是计划体制的产物,他们很难称得上是现代社会组织。因此,我以为政社分开就是要形成一场社会组织从计划社会体制转向市场社会体制的重大改革。《决定》提出“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我以为就是要做这个重大改革。
政社分开体现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方面,我以为重点在于是采用“注册制”还是审批制,注册制是对企业登记的做法,世界各国的非营利组织登记也普遍采用这种做法。而我国采用的是审批制。导致登记的难题多多,管登记的民政部门生怕出了事会追究自己的责任而不敢放手。目前,《决定》并没有直接触及这个问题,只说要“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我以为,加快政社分开的社会组织改革可能会触及现行登记法规的修订。
其次,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也是政社分开的重要内容,过去的文件提过,现在要“加快”,就要有速度的概念,《决定》说要限期做到。我以往曾多次建议中央要重申现任官员一律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规定,这个文件十多年前就已经发过,但一直没有执行。我们有很多政策出台了没人监督,说了不做其实比不说还可怕,因为你丧失公信力了。中央政府还应该下令让各部门和各地政府限时与自办的社会组织彻底脱钩,政府一律不得干预社会组织的人事、筹款和分配事项。
还有,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也是政社分开当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现在的政府采购很需要优化。与《决定》中说“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不同,相当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在采购服务中向和自己关系密切的有官方背景的组织倾斜,甚至为了让自己属意的组织获得资金,打着“政社分开”的旗号,授意某些机构快速注册社会组织以便“接钱”。这其实是在为自己谋取利益。所以,在实施政社分开上,公平正义才是最关键最重要的原则。
“为人民服务的团体
要社会化、民间化”
《华夏时报》:《决定》中多次提到公共服务,比如加大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
杨团: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已经提了很多次了。但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政府购买服务太原则化,缺乏必要的细则和监管,导致相当多的地方并没有能够按照中央政府的意图真正实施对民间社会组织的购买,所以需要进一步的改革。
《华夏时报》:《决定》还专门提出“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我国志愿服务组织的现状是怎样的?
杨团:志愿服务组织和一般的非营利组织有区别,志愿服务指的是主要不靠资金而是靠人力资源提供免费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常指由在本职之外以业余时间做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们自行组成的组织,甚至也不用登记注册。要说明的是,“社会组织”是我们中国自己的提法,国际社会没有这个词,只有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等的提法,其含义大同小异。而当志愿服务组织与这些词并列的时候,其成员就并非是兼职的志愿者而是专职专业人员了。《决定》中提及的志愿服务组织,我理解还是与一般非营利组织有区别的那种,因为中国这个巨型人口国家,可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志愿者实在太多了,不仅有青年,还有一支庞大的“少老人”大军,他们可以更多地采用备案制而不是登记制取得合法权利。
中国的这类志愿服务组织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受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往往沿用行政命令方式来推动、管理志愿服务。这就从根本上损害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初衷和目标。其后果是扼杀了志愿服务的精髓,贬低了志愿服务的价值,打击公民自觉参与的热情。
《华夏时报》:上面你谈到《决定》对“依法”的强调,但现在我们针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很多法律还很不完善。
杨团:在三中全会后,立法的力度肯定会加快,而且不止一部,比如《决定》的第48条提到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管理制度、志愿服务组织的备案制度和管理制度,还有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和管理制度,显然一部法律不够,需要好几个法律。
《华夏时报》:《决定》还提出要“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
杨团:这是非常及时也是非常正确的提法。一些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的改革阻力很大,举步维艰,主要是因为“去行政化”要侵犯太多人的既得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去行政化”这个词原本只是学界和政策界的语言,而且被政界的很多人反对,这回是第一次出现在我们党和国家文件中,这足以说明了中央尊重民意和坚决改革的决心。
《华夏时报》:《决定》最后还提到了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齐心协力推进改革”。你怎么看?
杨团:1949年建国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没有民办的基金会和民办的社团,社会事业主要是依靠党和政府建立的人民团体、特殊社团以及大量的事业单位来进行。而现在要进行社会体制改革,政府就要将以往由政府直接掌握和通过这些团体和单位掌握的社会权力放给民间的社会组织,这就是向社会的放权让利。那就要向民间让步、与民间分利,就是政府与民间社会分享社会进步的利益。所以,对于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一方面我认为起码不要再扩张了;另一方面真要让他们发挥作用,就要通过各种方式把他们往民间社会方面挤,让他们知道,新时期为人民服务的团体一定要社会化、民间化而不是行政化。
《华夏时报》:对于公益慈善带来未来十年的发展,你认为《决定》有什么战略性的意义?
杨团:我认为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上,包括在社会体制改革方面,《决定》的内容基本上是十八大报告和今年两会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思路的延伸,真正的战略性研究和重大突破的改革方案还有待“全改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或者“全改办”(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成立。从整体来看,《决定》是一个改革的纲领性的文件,提出了战略方向,而非具体事项。但毫无疑问的是,它一定会促进中国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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