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主体应该多元化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马广志 北京报道
环境法庭大多门可罗雀
《华夏时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在哪里?我国当前的公益诉讼现状是怎样的?
马军:在中国,公益诉讼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其一,对于一些没有明确所有人的资源,比如生物多样性资源,当这些资源遭到开发建设的破坏,很难明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或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需要一种机制赋予某些机构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诉讼的权利;其二,是以公益诉讼协助打开环境诉讼的通道,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促进环境执法,遏制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这个是我们的特殊需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西方国家在环境立法之后,通过环境诉讼确保法规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但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诉讼通道是不通畅的,面对环境权益诉讼时,法院常常不受理,要么是拖延不审,审了不判。这就形成了一种状态:即使环境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人们也不愿意去诉讼,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当前许多地方都设立了环境法庭,专门受理环境案件,但大多却门可罗雀,少有案子可审。
《华夏时报》:如果这个通道畅通的话,公益诉讼的需求是否就不会如此强烈了?
马军:是的。公益诉讼在发达国家的需求就没有这么强烈,因为他们的环境诉讼通道是通畅的,公益诉讼更多是一批人士基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范畴,进行的理论探讨。而在中国,由于环境诉讼的大门长期不能打开,而受害者常常没有时间精力和专业能力去应对,所以需要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去不断尝试,打开环境诉讼通道。
《华夏时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内容后,情况是否有所变化?
马军:新《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基础,作用是积极的。这个过程中,一些环保组织参与开展了公益诉讼,推动了一些问题的解决。但是,这还仅是一个模糊规定,留下了争论的空间,即明确谁有资格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华夏时报》:但现在,环保法修正案规定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马军:作为长期致力于公益诉讼的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是完全可以的。但现在,环保法修正案规定将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就容易受到自身和外部的限制,不利于顺利打开公益诉讼渠道。毕竟,在目前环境事件频发的情况下,一家机构无论如何也代言不了环境权益维护的大量需要。
《华夏时报》:还有人担心,这样还会形成一家机构垄断的局面,容易产生寻租、腐败。
马军:至少会形成这样的风险,也会给中华环保联合会带来过大的压力,这对其自身也未必有利。我认为,如果只有一家机构有资格开展环境公益诉讼,那么公益诉讼在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工作中,只能起到相当有限的作用,更不要说依靠公益诉讼的不断尝试,推开环境诉讼关闭的大门了。
有待司法体制完善
《华夏时报》:当前,社团组织比如民间环保组织等发起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面临哪些困难?
马军:当前,许多环保组织的规模都比较小,数量也比较少,能力有限。在面对公益诉讼时,都会面临资金、人力的压力。但严格来说,公益诉讼遇到的最大困难还是在法院,即法院是否愿意打开大门受理案件,因为即使法律在条款上做了修订,法院也未必会遵法办事。所以,我们不能说有了公益诉讼的规定,诉讼主体的范围扩大了,环保组织就自然能够开展诉讼,所有的环境问题就都能迎刃而解。真正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会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华夏时报》:如何保证公益团体的诉讼完全出于公益目的?在面对相对强大的被诉讼对象时,提出公益诉讼一方的权利如何保障?
马军:谁也无法保证公益团体的行为就是为公益的,很可能出现你所说的偏差。也就是说,作为两方面的一个博弈,我们对公益诉讼也不能预设一些立场,更不应该预设道德约束,公益团体就应该胜诉,赢得官司,案件的审判最终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至于如何保障公益团体的权利,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就可以了。我对环保组织和某些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悬殊并不特别担心,因为现在环境保护的共识很强烈,环保组织源自道义的支持已经巨大,而资金上的支持也在增加,这种支持可以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
《华夏时报》:目前来看,全国范围内有哪些成功的公益诉讼案例吗?
马军:在环境公益诉讼上,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先例,比如云南曲靖铬渣案等,但总体来讲,它还远未形成可复制、可扩展的案例,很多案例都是有选择性的,一事一议的,即对这个企业可行,对另一家企业就不行,这说明公益诉讼渠道还远不是畅通的。另外,公益诉讼涉及到司法体制的完善,而这个难度不比我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来得更容易。在美国常听说80%的环境问题都是在法院解决的。从现在的状态来看,我们距离那一天还很远。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