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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新规之憾

作者:王晓慧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06-28 23:50:00

摘要:从7月1日开始,新制定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就将正式开始实施,其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从7月1日开始,新制定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就将正式开始实施,其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在此之前,针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并不多,如今两个法案同时实施,针对这个群体如此大面积的约束和规范还是首次。”6月27日,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过,新规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使用范围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再加上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刻意规避,劳务派遣工由“临时工”变成“正式工”的道路依然不会平坦。
新规有缺憾
    两个月前,人保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年4月19日至5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劳务专家、律师等群体发表了众多意见,其中尤以要求界定用工单位的用工比例为多,但最终无果。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
    “比例是一个方面,劳务派遣的‘三性’等问题也未作出具体的解释和界定。”6月27日,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李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问题不解决,企业的实际操作空间还是很大的。
    据记者了解,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劳务派遣只能使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类“三性”岗位上,同时从文字上也可以相对容易地判断出“三性”的岗位,但在现实工作中,如何界定辅助性工作岗位就变得比较复杂。比如,同样是会计,在会计师事务所,肯定是主营业务岗位;但到了一家出版社,可能就成了辅助性岗位。
    “同工同酬是规范劳务派遣领域的关键,但这个问题也并未得到解决。”6月27日,中外管理商学院常务副院长、北京诚通聚才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冠舟对记者表示,同工同酬也是难以界定的问题,比如同为保安,他的工资应该跟同行业同酬,还是在企业内部同酬。同时,是否同工的解释权依然归用工企业也是一个问题。
    朱冠舟告诉记者,法案公布后,他和业内的部分专家一直在沟通此事,希望尽快拿出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并提交给相关部门。与此同时,杨保全向记者表示,相关部门后期将会出台一个《劳务派遣规定》,用工单位的用工比例等问题将会在文内显现。
    记者从人保部获悉,后期确有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出台,但具体文件名称以及发布时间尚不确定。
下有对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劳务派遣似乎也没能走出这一怪圈。
    “用工单位同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是为了规避风险、降低成本,但新规恰恰杜绝了这一点,用工单位一旦直接聘用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势必被架空。”李直告诉记者,他所熟识的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已开始动作,纷纷与用工单位一起寻求解决方案,比如将业务外包。
    记者经采访获悉,劳务派遣公司为了自己不被架空,用工单位为了不增加成本,双方可谓是煞费苦心,很多企业将业务外包的对象就是原劳务公司,可谓是换汤不换药。比如,一些传媒企业会把影片制作、后期加工等业务外包给自己管理的劳务公司,这样一来,用工单位过去的“临时工”转身变成了劳务公司的“正式工”,企业减少劳务派遣员工数量的同时,也并未推高用工成本。
    “这的确是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企业规避新规的一种手段。”杨保全表示,为了规避新规,甚至有些劳务派遣公司同用工企业协商,继续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但将处罚风险转嫁给用工企业。也就是说,新规一旦因此处罚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罚款。
    记者采访获悉,为了降低成本,的确有用工企业选择承担这种风险,不光是因为这种处罚成本远远低于其用工成本,还有一点就是,新规的规定给了违规公司相对宽松的过渡地带。
    “新规对处罚的规定不痛不痒。比如,针对违规公司吊销执照而言,并非直接吊销,而是先责令改正,如果不改正再吊销。”杨保全表示,如此一来,就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企业很多的可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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