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禁做单位福利待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通知对各地区各部门重申和提出了七条要求。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
二、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数和人数。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三、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严格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从严控制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四、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的责任。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对发生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的,既要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严厉打击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日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曝光。除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七、改革和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完善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活动情况核查机制,并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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