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严打”治标难治本
堪称史上最严的IPO严打,已然正式启动——1月8日,证监会召开“IPO再审企业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不仅公布了较之以前更为严格的财务指标,而且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更宣布将成立近百人的庞大队伍,对在审IPO项目进行广泛抽查。
应该说,对于短期大幅反弹已近临界点的A股市场而言,此番证监会果断重拳出击IPO造假,可以受到直接、间接双重之效:直接效果是,通过强化IPO的事前监管,全面净化A股包装上市屡禁不止的歪风,从而切实减少中小投资者因IPO造假所带来的投资损失;间接效果是,通过严格IPO财务指标,并加大打假力度,可使不合规企业对IPO主动止步,从而起到化解A股IPO堰塞湖的效果。而由此所带来的双重效果,事实上均可振奋正处短期反弹临界点的A股市场。
但是,如果抛开IPO严打的短期应急成效,而聚焦到IPO的制度设计本身,我们会发现,过于依赖IPO严打,不仅难解IPO制度设计之弊,更可能形成有违市场化改革方向的监管权力过大。
众所周知,自2009年启动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以来,A股市场IPO“三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和超募额高)的痼疾,即随形附体至今,以此形成的上市后首日定价,以及三个月后(网下投资者股票解禁流通日)的流通价,均普遍大幅高于IPO发行价,尽管去年实施的IPO新政,相对收敛了这种价差,亦相对抑制了A股市场打新股的疯狂,但是,IPO制度设计更深层次的弊端,并没有因此发生根本改变。
实际上,近年来A股IPO制度设计深层次的弊端,主要是由新股上市供求结构失衡所导致,亦即是说,按照现行A股IPO的财务要求,合规且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数量,远远超过A股市场短期的承载能力,且由此必然会带来IPO堰塞湖的窘状。虽然,2012年启动的IPO新政,相对提高了IPO公司的财务要求,但是因财务要求提高的幅度过小,依然无法从根本上对此作出改变,截至目前,仅IPO排队公司就高达近900家,而如果放眼全国所有符合IPO财务要求的公司,则极可能会有逾万家之多。
A股市场IPO供求结构的失衡,不仅造成了IPO“三高”现象的难以根除,而且证监会对此加强行政性抑制,所显见的浓厚“人治”色彩,除直接造成IPO审核成本的居高不下外,还明显有违A股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并间接增加了IPO审批的腐败空间。
破解A股市场新股上市供求结构的失衡,必须在去年IPO新政的基础上,进一步显性全面提高IPO公司的财务要求,通过对赢利能力、负债水平、资产规模等要求的大幅升级,对合规IPO公司进行前置性的量化筛选,从而在结构上减少IPO排队公司的数量。由此不仅可以大幅降低证监会IPO的审核成本,而且还可以大幅减少因自主裁量权过大而造成的IPO审批腐败。
固然,有人会认为显性全面提高IPO公司的财务要求,会造成A股市场融资功能的弱化。事实上,此论点其实是一个形而上的伪命题。因为,一者当下因IPO堰塞湖窘状而实际启动的行政性控制,其本身即是变相抑制A股市场的融资功能,二者因显性全面提高IPO公司财务要求而造成的合规公司的减少,相当一部分其实还可以通过新三板,以及场外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融资,当然前提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健全。
其实,监管层之所以持续不对IPO公司进行财务要求的显性全面升级,并不在于其对IPO制度设计弊端的认识深浅,而在于其自我约束IPO审批权力的勇气多少。因为,在现行新股上市供求结构的失衡之下,监管层无疑可以拥有巨大的自主裁量权,既可以在A股市场行情疯狂时,进行IPO的大幅扩容,以期对A股市场进行降温,又可以在A股市场行情低迷时,进行IPO行政性控制,以期对A股市场进行维稳。可是,在这种政策维稳的格局下,不仅极易形成IPO的审批腐败,更无法形成A股市场的良性价格形成机制,A股市场反反复复的治乱循环更会因此持续。
在A股市场IPO造假屡禁不止之下,此番证监会全面启动IPO严打,显然相当必要,但我们却不宜将其仅视为化解IPO堰塞湖的应急之举,而更应将其作为A股制度治理的常态举措。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通过IPO财务要求的显性全面升级,改变A股市场新股上市的结构性失衡格局,从而不仅可以大幅降低IPO的审核成本,还可以因此减少由自主裁量权过大所造成的IPO腐败,更可以为二次股改的市场化方向提供注脚。(作者为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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