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定价权下放三大油企无异于与虎谋皮
王炜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常务秘书长
6月3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积极推进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无疑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内涵不能被随意解读,任意歪曲。特别是,在目前的石油市场结构下,应谨防以市场化改革之名行反市场化的倒退之实。而日前将成品油定价权下放三大油企的传闻无法不令人毛骨悚然。
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的
内涵必须澄清
现行“原油加成本”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病态分裂与生俱来。原油成本部分参照国际价格,是国际标准,但加工成本部分由国内厂商认定,是垄断企业标准。
根据这样的机制定价,即便原油成本部分同国际原油市场价格完全联动,但石油企业的炼油成本却不必受国际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约束,国内成品油的最终价格不能反映国际成品油市场的价格水平,国内市场也就无法享受到利用国际市场本该可以获得的炼油高效率。所以说,目前存在的“非市场化”问题并非在于所谓原油部分的变动同国际市场的联动不够紧密,“非市场化”的本质是炼油成本部分由于缺乏有效竞争和监管而虚高。
“原油加成本”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本质是以原油成本(国际)市场化为幌子的“片面(国际)市场化”、“伪(国际)市场化”的垄断定价。中国当前成品油价格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或者说市场化的正确内涵,应当是国内成品油(去税“裸”)价格的国际市场化,消费者支付给垄断油企的“炼油成本”应当受到国际市场的约束。否则,市场现实只能是现在这样的持续高价。
除了“伪(国际)市场化”观点具有误导性,应予以澄清之外,垄断势力一直以来鼓吹的,根据国内紧张的供求关系决定国内市场价格的“庸俗(国内)市场化”观点,也具有危害性。尽管对于时常出现的“油荒”,消费者和垄断油企各执一词,但是,对于具有初级经济学知识或者基本常识与逻辑的人来说,接受“庸俗(国内)市场化”的观点,就等于认同“油荒”支持涨价的逻辑。因此,还需提防这种“庸俗(国内)市场化”的言论将市场化庸俗化为涨价,亵渎市场化改革。
成品油市场缺乏竞争的
垄断现状不容否认
众所周知,批发环节的供应紧张直接导致了终端市场的短缺。那么,批发环节又何以短缺呢?我们不妨回顾成品油批发环节的制度变迁。
1999年,根据“38号”文件“实行成品油(由两大集团)集中批发”的政策精神,“637号”文件确定了“集中批发”的目标。紧接着,2001年的“72号”文件对“集中批发”进行了再次强调。根据2001年的入世承诺,2006年12月11日中国将开放成品油批发市场。就在2006年12月4日,《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取代了2004年的“暂行办法”,并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成品油批发企业的准入门槛。除了注册资本、成品油库容和水运码头吨位方面显著提高或明确了要求之外,供应渠道方面也做出了严格苛刻的要求,使得不但“小炼厂”无法进入批发环节,就连“大炼厂”和具有成品油进口资格的企业,即便满足了注册资本、库容和码头吨位的要求,也未必能获得批发资格。所有不能获得批发资格的成品油,只能交两大集团批发。2007年8月《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在2008年3月3日,“602号”文件又提出两大集团要“加快推进对民营批发企业的重组”。批发环节市场集中度就是在这样的历史事件和巧合中逐渐提高了。
细心的人们或许还注意到,2006年《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申请批发企业资格的各种要求,后来体现在2007年12月8日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两个文件中,二者均由中石化集团起草。或许正因如此,世人认为,现行垄断格局是利益集团影响政策的产物,“油荒”皆为编导出来的大片。所有这些往日的制度安排至少都同“新旧36条”和《反垄断法》精神严重背离,垄断现状不可否认。
有效竞争和政府规制缺一不可,更不能同时缺位
进行市场化改革,目的是追求社会整体的福利,提高效率,促进公平。而回避国际市场的效率标准,无益于效率;垄断高价,更有违公平。因此,必须引入有效竞争。竞争是市场化改革的精髓。
有既得利益者的代言人提到以下事实,即世界原油市场和各国的成品油市场都非经济学教科书中的竞争性结构。然而,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市场不具有“可竞争性”,或者排斥竞争具有合理性。垄断可以作为竞争的结果而存在,而一旦存在,仍需要面对竞争的挑战和政府的规制。这一观点早已为专业人士普遍接受。
由于石油行业自身的特点,竞争的结果趋于垄断确是事实。正因如此,在任何时点上,都有垄断势力倚强凌弱的可能。对此,政府需要以适时的规制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不是职能错位,去保护垄断。在石油行业,缺乏政府规制的竞争或因垄断势力的强大而受到扼杀,最终丧失竞争;而缺失有效竞争的政府规制又会偏离竞争能够实现的效率标准,导致政府规制的苍白失效。有效竞争和政府规制不但缺一不可,而且更不能同时缺位。
因此,政策上,一方面,制度设计应当引入国际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约束,并切实引入市场竞争以制衡垄断势力;另一方面,在现行垄断格局下,政府应坚守限制垄断势力的职责底线。应该下放的,是两大集团以外的炼油企业获得使用进口原油的权利,是两大集团以外的炼油企业顺利进入批发市场的权利,是成品油的进口权利和所有成品油进口企业进入批发市场的权利,唯独不是让垄断企业获得成品油定价的权利。
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的真正方向不容动摇,政策上应通过放开市场准入引入竞争,使国内成品油价“去税裸”盯住国际市场,全社会需要时刻警惕并坚决抵制“伪(国际)市场化”和“庸俗(国内)市场化”观点言论的危害。一直以来,纵容垄断已然养虎为患。当下,若下放定价权绝无异于与虎谋皮。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